越南會計制度 與稅法 – 外資企業投資越南須知

越南會計制度 - 與稅法 - 外資企業投資越南須知

越南會計制度 與稅法 – 外資企業投資越南須知

A. 越南會計制度 – 越南企業會計制度

I.越南使用什麼會計制度?

外資企業、商業合作合約的外國當事人、外國承包商常駐越南的企業(合稱為外資企業),必須採用越南會計準則、越南企業會計制度及其詮釋指南(合稱:Vietnam Accounting Standards, 簡寫VAS)。

越南財政部並另外發布200號通知規定各項越南企業會計制度,提供標準會計科目表、財報範本、會計帳冊和傳票範本,以及專項會計複式分錄的 詳細說明。

 越南企業會計制度及其詮釋指南(VAS)的要求包括:

  • 編製會計記錄時須採用越南文,或併用越南文及財政部核准的另一常用 語文。
  • 越南盾是預設的會計貨幣單位,若符合特定條件,外資企業可採用「外 幣」做為會計記錄的貨幣單位,但是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的財務報告必 須換算為越南盾,並須經過稽核。
  • 電子傳票及會計帳冊無須列印為紙本,但企業必須確保資料安全,且記 錄留存期間皆可存取相關資料。
  • 公司及外國公司的分公司,若必須向母公司提交財報,或與母公司使用 相同的管理軟體,可使用逗點(,)做為數字分組符號,以句點(.)為 十進制小數點。
  • 然而,提交稅務機關、統計局和政府機構的財報,必須以句點(.)做 為數字分組符號,以逗點(,)為十進制小數點。
  • 前述VAS會計科目表及財報格式,必須確實遵守。

除了一般企業適用的規定之外,也有某些產業特定的會計規範,例如信用 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基金等。越南目前並未 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接軌,但企業本身可以依據需要自行編制 IFRS財務報告。

另外,外國投資人經常誤解的是,越南會計制度記帳與企業所得稅上收入 費用認列仍可能有財稅差異,因此並非稅務上未取得相關可認列憑證的實 際營運支出便不可以計入於會計帳務上。會計帳上仍可實質反映營運支 出,於稅務申報時再自行調整相關課稅所得即可。

II.越南會計年度之規定?

企業一般採用曆年制,若是採用非曆年制作為會計年度,則必須向稅務機 關核備。公司成立第一年是從企業登記證的日期到同一年度的12月31日為 第一個會計年度,在第一個會計年度的期間低於90天的情況下,可允許在 將此期間加入下一財政年度作為一個完整財政年度。(如公司於2017年12  月1日成立,則可以以2017.12.1~2018.12.31為第一個會計年度),換言之 於第一個會計年度少於90天的情況下,可以不必出具經會計師查核的財務 報表。

III. 企業一開始設立是否就需要設置會計長?

根據現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得在第一個會計年度內委派會計主管人員(非會計長)。然而,企業必須在第二個會計年度開始前擁有一名會計長。

IV. 財務部設置會計長的標準和條件為何?

企業必須指派主辦會計,所指派人員必須符合會計法及指導條例規定的標 準和條件。企業可指派外籍人士擔任主辦會計,但該員必須出具財政部認 可之國外專業機構核發的會計專業證書或會計/稽核證照;或財政部核發的 會計/稽核專業執業證明;或通過財政部條例所規定的主辦會計訓練課程 後,取得主辦會計證明;且須有2年以上會計工作經驗,其中至少1年須為 越南的會計工作。《會計法》禁止企業實體的負責人擔任會計、店長、出 納員,或負責採購銷售之職務。

V.新設立實體之初始會計設置?

制度:越南會計準則(VAS)

語言:必須以越南文進行會計紀錄;惟可與常用之外國語言合併使用。

財務年度:一會計年度通常為12個月,企業可以選擇非曆年制之會計年度 終了之日,亦可為曆年制之12月31日或每季季末。(即3月31日、6月30日 或 9月30日)

貨幣:會計紀錄之貨幣通常以越盾為主。若該實體主要以外幣進行收付 款,倘符合特定要求,得選擇以外幣進行會計記錄與編製財務報表。

會計長:實體需指派1名能夠符合會計法及相關法令標準以及條件之會計 長。假設無法指派會計長,該實體可暫派1名符合相關法規標準之代理會 計負責人(至多12個月為限) 或外包該主辦會計職位予合格之會計服務公 司。

保存:管理或營運企業的文件為五年;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為十年。

會計憑證: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可採用紙本文件或電子媒體。 會計憑證或會計記錄若儲存在電子設備中毋需印刷。 但若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會計憑證及帳簿以供查驗,則需印製電子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並由法定代理人和會計長簽名。

印章:允許企業決定正式印章的形式,數量和內容。 印章的管理,使用和保管必須合公司章程。

VI.公司財務報表需要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嗎?

外資企業必須依越南的相關規定,每年一次稽核年度財報,並須由獲准在 越南營業的獨立稽核公司進行稽核。外資企業應於會計年度結束之前,提 前至少30天與獨立稽核公司簽訂稽核契約,並依法向稽核公司提供充分及 時的資料,以及相關的解釋。

對於公開上市公司、證券業者、信用機構(銀行),稽核要求更加嚴格。 除了稽核要求之外,主管機關可對會計單位進行會計查核,包括外資企業 在內。

增加說明,該等會計師查核簽證僅限於財務報表簽證,並非對企業所得稅 申報書提供查核簽證,因此與臺灣所謂的稅務簽證並不相同。

VII審計要求

越南已頒布了47項審計準則,主要基於國際審計標準,並進行了某些本地化。

以下列舉於越南的企業中,需要由越南獨立審計公司進行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的企業:

– 外資企業;

– 信貸機構、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以及外資之非壽險保險公司之分公司;

– 具公眾利益之公司、發行及交易證券之公司及由上市公司持有超過20%以上股權之公司;

–  國營企業、實施國家重大計畫之企業及運用國家資金的A類項目。

– 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 90 天內完成,期中財務報表審計必須在財政年度前六個月結束之日起45天內完成。 這些財務報表必須提交給營業執照簽發處、財政部、當地稅務機關、統計局以及某些依法要求提供的主管機關。

– 依規定,企業與獨立審計公司簽訂委任合約不可晚於年度結束日30天前。

– 根據一般審計輪調要求,簽證會計師必須在每三年更換。 除了簽證會計師的要求外,公營事業的執業會計師還必須在每四年輪調。 信貸機構的審計公司必須每五年輪調。

VIII內部稽核

05/2019/ND-CP號令為建立和實施內部稽核職能提供了法律架構。 該法令的目的是使企業在內部審計中採用國際最佳實踐,以增強市場資訊的透明度以及企業治理的效率和效力。 該法令於2019年4月1日生效。 在法令生效之日起的24個月內,該法令範圍內的公司必須完成必要的準備工作,以實施內部稽核。

B 越南規定的發票

I 越南全國統一用電子發票

越南政府於2020年10月19日發布第123/2020號令(第123號令),提供發 票與文件使用之指導,將強制執行電子發票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延至  2022年7月1日。政府亦鼓勵滿足技術要求之納稅人儘早實施電子發票與電 子文檔。

2021年9月17日,財政部發布第78/2021號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所 有採用申報方式納稅之企業必須使用電子發票。

II. 有驗證碼之電子發票規定如何?

根據越南政府於2019年6月13日發布第38/2019/QH14法令(行政稅法):

「企業、經濟組織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時,無論每次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 價值大小,均應當使用帶有稅務機關代碼之電子發票,本條第2款、第4款 另有規定的除外。」

III 無驗證碼之電子發票規定如何?

可採用無驗證碼之電子發票行業包括:電力、汽油、電信、運輸、信貸機 構、保險、電子商務、超級市場等,或其他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

使用無驗證碼電子發票企業必須直接、或通過授權之電子發票服務提供商 將電子發票數據傳輸至稅務機關。

倘企業直接傳輸數據至稅務機關平臺,則須滿足與稅務機關平臺連接之某些技術條件。

在使用電子發票前(不論是否有驗證碼),皆需線上向稅務機關登記並獲 核准方能採用。

IV.貨物出口活動之電子發票開立時點?

  1. 對於非加工出口企業(EPE):

根據第123號議定,貨物出口電子發票開立時點應為完成清關後,納稅 義務人申報加值稅扣除法。

  1. 對於加工出口企業(EPE):

貨物出口電子發票開立時點應為貨物所有權/ 權利轉讓予買方使用貨物 時。

為確定EPE電子發票開立時點, 越南財政部已確認2022 年8 月23 日第 8404/BTC-CS號公函,EPE需於貨物移轉所有權時開立電子銷項發票。第8404號公函抄送各省稅務部門統一實施。

C. 越南稅法

I.越南主要課徵稅項?

越南課徵的主要稅項如下:

企業所得稅 (“CIT”)

增值稅 (“VAT”)

個人所得稅 (“PIT”)

外國承包商稅 (“FCT”)

特別銷售稅 (“SST”)

進出口關稅 (“IED”)

除此之外,特定企業也可能適用其他稅項:

自然資源稅

不動產稅

環境保護稅

所有稅項皆為國稅,由地區國稅局負責課徵。越南並未課徵地方稅或省、 市稅。

II.越南之企業所得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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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南税率

在2016年1月1日起企業稅率分為以下三類:

– 標準稅率是20%

– 優惠稅率是17%、15%或10%

– 其他稅率 (例如石油與天然氣業者、自然資源產業)是32%-50%

– 另部份礦產資源探勘、偵測及開採公司,則需依據專案地點,CIT 稅率為40% 或 50%。

2.越南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給予新投資而屬於法定的受鼓勵投資業、地點和大規模專案項目。 自2015年起,符合特定條件的業務擴展項目(包括在 2009 年至 2013 年期間獲得許可或實施的,並且在之前無權享受任何 CIT優惠的擴展專案)也有權享受 CIT 優惠。 新投資項目和業務擴展項目不包括因併購或重組而發生的情況。

2.1 越南政府鼓勵的產業包括教育、醫療、體育/文化、高科技、環保、研發及科技發展、基礎開發、農產品及水產品加工、軟體生產及再生能源。

2.2 涉及優先開發工業產品製造之新投資專案或擴大投資計畫在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可享有CIT優惠:

ⅰ.用於支援高科技產業的產品;或者

ⅱ.用於支援下列項目的產品:服裝、紡織品、鞋品、電子用品、汽車裝配,或機械工業。

2.3 鼓勵的地點包括符合資格的經濟與科技園區、某些工業園區,以及發展困難的社會-經濟區。

2.4 大型製造業專案(不包括與需繳納特別銷售稅的產品製造相關的專案,或是礦產資源開採專案)有權取得稅務優惠之條件如下:

a. 資本總額達 6 兆(或以上)越南盾,且於取得投資許可證後 3 年內撥付到位,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ⅰ.在第 4 年經營中,年收入最低達到 10 兆越南盾;或者

ⅱ.在第 4 年經營中,員工人數超過 3,000 人。

b. 資本總額達 12 兆(或以上)越南盾,且於取得投資許可證後5年內撥付到位,並採用相關法律審核的工藝技術的專案。

–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兩種常見優惠稅率 10% 和 17% 的可用期間分別為 15 年和 10 年,從優惠活動開始有收入的年份起算。 在某些情況下,優惠稅率的實施期間可以延長 。 優惠稅率到期後,CIT 稅率恢復為標準稅率。 某些領域的專案將在整個週期內享有 15% 的優惠稅率。 某些社會化領域(如教育、健康)專案將在整個週期中享有 10% 的稅率。

– 納稅人也有機會獲得免稅和減稅的優惠。 免稅時間的是從企業的稅務優惠活動首次有利潤的年份開始計算,在一定的時間內免稅,隨後就是與適用稅率的 50%減稅階段。 但是,若企業自開始經營稅務優惠活動起 3年內沒有應稅利潤,免稅/減稅期間將從第四年營業開始計算。 免稅/減稅期的享有資格條件依 CIT 法規規定。

此外,從事製造、建築和運輸活動,聘請較多女性或少數族裔的企業也可能獲得額外減稅。

– 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小企業獲得包括較低企業所得稅率在內的某些優惠措施(中小企業需符合多項標準)。

– 一項關於支持和發展中小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決議正在起草中,以考慮將適用於中小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降低到15%-17%,並提供各種免稅期,例如中小企業成立後 的兩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 適用於受鼓勵行業投資的稅收優惠不適用於企業賺得的其他收入(除了與獎勵活動有關的收入如廢物處理外),其他收入是一個很寬泛的定義。

  1. 越南應稅利潤計算

應稅利潤是指總收入(無論來自國內或是國外)與可扣除費用之間的差額,再加上其他應稅所得。

納稅人需要填寫年度 CIT 申報表,其中包括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以得出應稅利潤的部分。

不可扣減費用費用可扣除的條件是其與營利收入有關並有適當的支持文件(包括在發票金額達到2 千萬越南盾及以上要有銀行轉帳憑證),以及沒有明確規定為不可扣除費用, 則在計算稅項時可扣除。 不可扣除費用範例包括:

– 不符合現行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

– 未實際支付或未在勞動契約/集體勞動契約中或企業政策中載明的員工薪酬費用;

– 超過一個月平均薪資上限的員工福利(包括提供給員工家庭成員的某些利益)。 非強制性醫療保險和意外保險被視為一種員工福利形式;

– 每人每月超過300萬越南盾的自願退休金繳納及員工人壽保險;

– 不符合現行規定的研發準備金;

– 超過《勞動法》所規定金額的離職補貼準備金和離職補貼支付;

– 外企總部分攤給在越南的常設機構(「PE」),並且超過分攤規則(基於收入)所規定金額的間接費用;

– 任何未繳納註冊資本相應部分的貸款利息;

– 來自非經濟和非信貸機構,且超過越南國家銀行設定利率 1.5 倍的貸款利息;

– 利息費用超過稅息折舊及攤銷前利潤(EBITDA)的 30%;

– 未依據現行法規作出的股票貶值、壞帳、金融投資損失、產品保證或建築工程的資金儲備;

– 財務年度結束時對非應付帳款的外幣貨幣性餘額作重估發生的未實現外匯損失;

– 捐款,不包括教育、醫療、天災、為窮人建造慈善住所或科學研究之捐款;

– 行政處分、罰款、逾期付款利息;

– 未符合資格之關連公司間服務費。

針對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和彩票等特定業務,財政部發布了對CIT可扣除費用的具體指導。

越南的企業實體允許設立可減免課稅的研發基金,研發基金不能超過稅前年收入的 10%。 附帶適用條件。

  1. 利潤匯出

允許外國投資者每年在財政年度結束時,或在越南投資終止時將其利潤匯出。 如果被投資公司存在累計虧損 損,則不允許外國投資者匯出利潤。 外國投資者或被投資公司需在計劃匯出前至少 7 個工作天將利潤匯出計畫通知稅務機關。

III 越南增值稅的規定?

越南增值稅適用於在越南生產、消費及越南業務採購之貨物和服 務。增值稅的計算,分為兩種方式:符合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得採用 扣抵法,扣抵法是計算銷項稅額(銷售收取之VAT)與進項稅額(購買時 支付之VAT)兩者的差額,即為增值稅(VAT)應納稅額。如果納 稅義務人不符合扣抵法資格,則適用直接法。依據直接法,納稅人按推定 所得適用加值稅率,以計算應繳納之加值稅。企業納稅義務人必須按月申 報及繳納加值稅, 若符合相關條件, 得按季申報。

現行增值稅(VAT)稅率共分3個級別為:

0% 此稅率適用於出口貨物,包括銷往非關稅地區及出口加工企業的貨物,加工用於出口或國內出口的貨物(根據相關條件),銷往免稅商店的貨物,某些出口服務、為出口加工 企業進行的建築與安裝,空運、海運及國際運輸服務。
5% 此稅率一般適用於涉及必需品和服務提供的經濟領域。 這包括:清潔水;教學器材;書籍;未加工的食品;醫藥及醫療器材;畜牧飼料;各種農產品和服務;科技服務;膠乳;糖及其副產品;某些文化、藝術、體育服務或產品 以及社會住宅。
10% 此「標準」稅率適用於未規定為不涉及 VAT、免稅或享有 0% 或 5% 稅率的活動。
  1. 無需申報和繳納 VAT 的貨物或服務

針對以下專案,無需繳納銷項 VAT,但相關採購的已繳進項 VAT 可以抵免。 這些專案包括:

– 報酬、獎金和補貼,除了作為某些服務交換而提供的專案;

– 排放權轉讓及各種財務收入;

– 在越南沒有常設機構的外國公司提供的某些服務(如果這些服務是在越南境外提供),包括運輸工具、機器或設備維修、廣告、市場行銷、促進海外經紀活動投資和交易,以在海外 銷售貨物和服務、培訓、某些國際通訊服務;

– 投資專案轉讓;

– 尚未加工成其他產品或僅經過初步加工的農產品銷售;

– 以實物進行的資本投入;

– 保險公司向第三方收取的賠償金/賠款;

– 代替未參與貨物/服務提供的其他相關方收取的款項(例如:公司A 從公司B 採購貨物/服務,但向公司C付款,然後公司C 再向公司B 付款,公司C 向公司B 進行的 款項支付不需要繳納VAT);

– 透過以下方式獲得的佣金(i) 代理人以委託人確定的價格銷售服務,包括郵政、通訊、彩票、飛機/公共汽車/船/火車票;(ii) 有權享受0% VAT 的國際運輸 、航空和航運業務代理;以及(iii) 保險代理;

– 透過銷售免稅貨物/服務所獲得的佣金;

– 因海外客戶退貨,先出口後再復運進口返回越南之貨物。

  1. 免稅貨物和服務

規定的 VAT 免徵對象包括:

– 某些農產品;

– 由年收入在 1 億越南盾或以下的個人提供的貨物/服務;

– 進口或承租越南無法生產的某些鑽探裝置、飛機和船舶;

– 土地使用權轉讓(具體情況則有詳細指引);

– 衍生性金融商品和信貸服務(包括信用卡發行、融資租賃和融資保理);借方在貸方授權下進行的出售屬於應繳納 VAT 對象的抵押資產,以償付擔保貸款,以及信用資訊提供;

– 各種證券活動,包括基金管理;

– 資本轉讓;

– 外匯交易;

– 債務保理;

– 某些保險服務(包括人壽保險、醫療保險、農業保險和再保險);

– 醫療服務;老人/殘障人士照顧服務;

– 教育和培訓;

– 報紙、雜誌和某些類型書籍的印刷與出版;

– 公共巴士客運;

– 技術、軟體和軟體服務轉讓,除了有權享有 0% 稅率的出口軟體;

– 尚未加工成珠寶的進口金塊;

– 出口未加工或已加工之自然資源,且其成本至少包括51%的自然資源或能源。

– 無法在越南生產,直接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機器、設備和材料進口;

– 無法在越南生產,且用於勘探、探測和開發油氣田的設備、機器、零配件、專用運輸工具和必要材料;

– 在以下情況下進口的貨物:不可歸還的國際援助,包括來自官方發展援助、外國向政府機構和個人進行的捐助(根據相關限制);

– 肥料、牲畜、家禽、海鮮及其他動物飼料、農業專用機械及設備。

IV 越南進出口關稅規定?

進入越南之貨物,通常皆須繳納進口關稅,進口關稅適用稅率各異,取決 於貨物之性質及原產地。依據越南與出口國之貿易關係,越南進口關稅分為三 級:一般、優惠、特殊優惠。

納稅義務人得向主管關務機關申請進口關稅減免或全部免稅。為製造出口 貨物而進口之原料或配件,若該項貨物確實在275天內出口,通常得免課 進口關稅。外資企業,以及重大專案中之商業合作合約簽約各方,屬於固 定資產之特定進口貨物,免課進口關稅。

多數出口項目皆免課出口關稅,但少數自然資源除外,例如:砂石、白 堊、大理石、花崗石、礦石、原油、林產品、廢金屬等。

  1. 進出口關稅稅率

– 進出口關稅稅率可能經常變更 (通常在年底進行更新) 。

– 大部分進口越南的商品均需繳納進口關稅,但符合免稅條件的除外。

– 進口關稅是從價計算的,即將進口商品的應稅價值乘以相應的進口關稅稅率。

– 進口關稅率分為 3 類:普通稅率、優惠稅率、特惠稅率。

– 優惠稅率適用於從與越南建立「最惠國」(MFN,也稱為「正常貿易關係」)關係的國家進口的貨物。 MFN稅率依據越南加入世界貿易WTO組織承諾實行,並適用於從其他 WTO 成員國進口的貨物。

– 特殊優惠稅率適用於與越南簽訂特惠貿易協定的國家進口貨物。 目前越南已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FTA」)包括東協成員國之間,東協成員國與日本,中國,香港,印度,韓國,澳洲- 紐西蘭間,東協成員國與澳洲-中國-日本-韓國-紐西蘭(RCEP);越南與日本,智利,韓國,柬埔寨及老撾間;越南與歐亞經濟聯盟間及越南與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間的關稅聯盟;全面進步的跨太平洋夥伴關係(CPTPP);越南與歐洲及英國的自由貿易協定(EVFTA及UKVFTA)。

– 此外,越南與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及瑞士(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自由貿易協定,及越南與以色列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正在談判中。

– 要獲得享有優惠稅率和特惠稅率的資格,進口貨物必須附有適當的原產地證明。 從非優待/非優惠國家採購貨物時,將按普通稅率(最惠國稅率另加 50% )徵稅。

– 進口增值稅也適用於進口商品,最常見的稅率為10%。

2.海關估價

大體上,越南遵照《WTO 估價協定》並作一些變化。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一般是基於交易價格(例如,已付或應付的進口貨物價格,並在適當情況下針對某些應稅或免稅元素進行調整)。 如果不採用交易價格,則可以使用其他完稅價格計算方法。

  1. 越南進口關稅減免優惠

被歸類為受鼓勵行業或地區的專案,以及在特定情況下進口的其他貨物將享受進口關稅減免優惠。 進口關稅減免對象包括:

– 構成受鼓勵性投資專案固定資產的機器設備、專用交通工具及建築材料(無法在越南生產);

– 油氣活動的進口機械設備、專用交通工具、材料(無法在越南生產)及辦公設備;

– 用於生產出口商品之原料,物品及配件;

– 用於加工出口商品之原料,物品及配件;

– 在自由貿易區中製造,加工,回收,裝配而沒有使用進口原料或配件之商品進口至當地市場;

– 未能在本地生產以及受鼓勵之專案生產而進口之原料,物品和配件;

– 以保修,維修,及更換為目的暫時進口或出口之商品。

4.退稅

在各種情況下可以獲得進口關稅退稅,其中包括:

– 已繳納進口關稅,但實際上未進口的貨物;

– 未使用且必須再出口的進口貨物;

– 為了生產國內市場產品而進口,但之後用於加工出口貨物(根據與外國相關方簽訂的加工契約)的進口原材料。

5.出口稅

出口稅僅針對少數專案徵收,一般適用於自然資源,包括:沙料、白堊岩、大理石、花崗岩、礦石、原油、林產品和廢金屬。 稅率範圍為 0% 至 40%。 出口稅的稅基為離岸價/邊境交貨價格,即在合約中所規定啟運港的銷售價格,不包括運費和保險費。 若出口貨物的海關價值無法使用交易價值法認定,則由海關當局依序使用海關的估價:海關當局定價資料庫中類似出口貨物的交易價格、經過調整之當地市場上的類似貨物銷售價格或海關當局收集,分類和調整後的出口貨物銷售價格。

6.其它因進口所產生的潛在稅負

除進口關稅及進口VAT外,尚有其他因進口可能產生的潛在稅負,其中有:SST,環保稅,反傾銷稅、產業保護稅和反補助稅。

7.海關審計

海關主管機關可能在其或納稅人的辦公室所進行海關審查。 一般情況下,這些審查主要針對的問題包括海關編碼分類(HS code)、估價、出口/來料加工製度遵守情況,以及貨物原產地。

V.越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越南個人所得稅分為稅務居民與非稅務居民:

稅務居民(全球所得課稅):

在越南停留滿183天或以上或連續12個月;或

在越南有住所:

按照居留法(Law of Residence)登記住所:有戶籍(越南公民),或 以臨時/永久居留證登記住所(外籍個人); 或

課稅年度中連續租房累計滿183天以上非稅務居民 (越南來源所得課稅):不符合上述任何條件者

備註:越南居住未滿183天但有住所者,若能提供具備其他國家之稅務居民 之證明,將不會被視為越南「稅務居民」

1.越南個人所得稅需課稅的所得個人所得稅需課稅的所得項目?

個人所得稅需課稅的所得個人所得稅需課稅的所得包括:

薪資所得/ 營業所得/ 投資所得/資本,證券交易所得/不動產交易所得/權利金所得/特許經營所得/機會中獎獎金/繼承所得/受贈所得。

2.越南個人所得稅得扣除額項目?

說明如下:

個人扣除額:每月越南盾11,000,000

扶養親屬扣除額:每人每月越南盾4,400,000(適用期間為實際受扶養 月份)

強制性保險(薪水 – 社會保險、醫療保險、雇用保險)

自願提繳之退休金( 財政部核可之基金) : 限額為每月越南盾1,000,000

對合格慈善機構或基金之捐贈。

 3.越南個人所得稅率級距?
項次 級距(月收入) 稅率 稅額
1 500萬越盾以下 5% 課稅所得×5%
2 超過500萬到1,000萬越盾 10% 課稅所得×10%−累進差額250,000越盾
3 超過1,000萬到1,800萬越盾 15% 課稅所得×15%−累進差額750,000越盾
4 超過1,800萬到3,200萬越盾 20% 課稅所得×20%−累進差額1,650,000越盾
5 超過3,200萬到5,200萬越盾 25% 課稅所得×25%−累進差額3,250,000越盾
6 超過5,200萬到8,000萬越盾 30% 課稅所得×30%−累進差額5,850,000越盾
7 超過8,000萬越盾以上 35% 課稅所得×35%−累進差額9,850,000越盾
4.個人非薪資所得稅率?
所得種類 稅務居民 非稅務居民
營業所得 銷售貨物:

1%VAT+0.5%PIT

提供勞務、建造:

5%VAT+2%PIT

銷售貨物:1% 提供勞務:5%

生產、建造、運輸及其他:2%

資本投資(股利) 5% 5%
資本移轉 淨利得20% 成交價格0.1%
證券轉讓 成交價格0.1% 成交價格0.1%
不動產轉讓 淨利得2% 成交價格2%
權利金與特許經營權

(超過1,000萬越盾)

收取金額5% 收取金額之5%
機會中獎獎金

(超過1,000萬越盾)

收取金額10% 收取金額之10%
繼承

(超過1,000萬越盾)

10% 10%
贈與 10%

(超過1,000萬越盾)

10%
  1. 外國稅額扣抵

擁有海外收入的稅務居民在外國針對外國收入所繳納的 PIT 可以進行抵免。

VI 越南特別銷售稅(“SST”)

越南特別銷售稅(SST) 是一種消費稅形式,適用於某些貨物的生產或進口,以及某些服務的提供。

進口貨物(除了各類汽油)需要在進口和銷售環節繳納 SST。

  1. 計稅價格

本地生產商銷售的成品或進口商進口商品之應稅價格為不包括SST及環保稅之售價。 若售價被認定為與一般市場價格不一致,稅局可能將核定其應稅價格。 進口商品之應稅價格是依其完稅價格加進口關稅。

在某些情況下,生產或進口貨物由貿易公司出售給關係人(非獨立第三方),則反避稅條款中亦規定了最低應稅價格。

  1. 稅額扣抵

納稅人採用 SST 應稅原料生產的 SST 應稅貨物,有權針對進口或從國內製造商採購的原料繳納之 SST 稅額申請抵免。

如果納稅人在進口和銷售環節繳納 SST,則在銷售階段繳納的 SST 中扣除相應的進口環節繳納的SST。

  1. 越南特別銷售稅的稅率

越南特別銷售稅SST 法將 SST 應稅對象劃分為兩大類:

3.1. 商品 – 香菸、烈酒、啤酒、24 座以下的汽車、摩托車、飛機、船舶、汽油、90,000 BTU 以下的空調、撲克牌、紙類祭品用品;以及

3.2. 服務活動 – 迪斯科舞廳、按摩、卡拉OK、娛樂場、賭博、彩票、高爾夫俱樂部和賭博性質的娛樂。

以下是越南特別銷售稅的稅率表:

序號 產品/服務 稅率 (%)
1 雪茄/香煙 75
2 烈酒/葡萄酒
a) 酒精度 ≥ 20°的烈酒/葡萄酒 65
b) 酒精濃度 < 20°的烈酒/葡萄酒 35
3 啤酒 65
4 24 座以下的汽車 10 – 150 10-150
5 汽缸容量超過 125cm3 的摩托車 20
6 飛機 30
7 船舶 30
8 汽油 ‘7-10
9 空調(不超過 90,000 BTU) 10
10 撲克牌 40
11 紙類祭品用品 70
12 迪斯科舞廳 40
13 按摩、卡拉OK 30
14 娛樂場、遊戲機 35
15 賭博娛樂 30
16 高爾夫 20
17 彩券 15
越南會計制度 - 與稅法 - 外資企業投資越南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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