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劳动法 – 外资企业投资越南须知- 在越南外籍劳工的工作证

越南勞動法 - 外資企業投資越南須知- 在越南外籍勞工的工作證

A. 越南劳动法 – 属于须核发工作证之外籍劳工

1.外国人申请越南工作证的要求条件?

 越南劳动法 – 要在越南获得工作证,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18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拥有满足工作特定的要求以及良好健康状况。
  1. 在其本国无任何犯罪纪录或国家安全犯罪,目前未面临刑事 起诉,任务期间并未在越南或外国服刑。
  2. 满足越南工作证的职位要求如下:
    • 外国专家:
      • 拥有学士学位或更高或同等学历,并持有至少3年在外国的工作经验或受过相关培训之证明;或者
      • 持有至少5年在外国的工作经验或受过相关培训之证明。
    • 技术工人
      • 在技术或其他领域接受过至少01年的培训并在该领 域工作至少 03年,或
      • 拥有至少5年在越南相同职位之工作证明。
    • 申请人的公司在商业登记证(ERC)上有相同营运项目
    • 董事、首席执行官
    • 任命的决定,以及
    • 拥有至少03年相关职位工作经验的证书。

例外情况:依据劳动法第154条,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或依越南政府规定出资的董事,不须工作证(但需在工作前至少10日向劳动部或工作地之省市劳动厅申请取得「确认非属需核发工作证」之核准函)。

II如何申请越南工作证?

第1步:申请外籍劳工需求批复

用人单位应在外籍劳工预计到公司上班前至少30天提出使用外籍劳工需求批准申请,准备资料包括:

  • 使用外籍劳工需求登记表(第152/2020/ND-CP号议定下的01/PLI表格或需求变更时的02/PLI表格);
  • 经核证的商业登记副本;
  • 如果提交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需提供授权书。

可透过下列管道提交申请资料:

处理时间为15个工作日(直接提交)和12个工作日(或线上提交)。

第 2 步:确认该外籍劳工是否属需工作证者,倘需工作证,雇主准备以下资料:

  • 越南工作许可证申请表(Form No. 11/PLI);
  • 在越南出具的健康检查原件或在国外出具的合法健康检查原件,附有经认证的越南语翻译。健康检查应在最近12个月内签发;

原始越南员警声明或合法的员警声明(如果在国外发行,附有经认证的越南语翻译),该声明应在最近 6 个月内签发;

  • 经核证的有效护照副本;
  • 外籍劳工需求批准函;
  • 2 张6个月内2吋照片
  • 证明外国人有资格申请职位的副本,并附上经认证的越南语翻译;数量:一套

第 3 步:提交申请及取得工作证

在外籍劳工开始工作前至少15天,雇主须向该外籍劳工工作地的劳动厅或劳动部申请核发工作证。劳动厅收到完整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工作证予外籍劳工,倘不核发将以书面答复并附具理由。

III.越南工作证办理时间和实际代办费用?

工作证申请之处理时间共20个工作日(提交所须之文件后起算):政府于15工作日以内批准完成雇用外国人的申请书、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发放工作证。

建议外国人在预计报到日的30天前提交工作许可证之申请。越南工作许可证费用会因提交申请表的省/市而有所不同。

IV.申请核发工作证之文件 

  1. 申请核发工作证之文件
  • 申请书
  • 由越南或外国权责卫生机关核发之12个月内体检报告。
  • 国外政府核发良民证,或无犯罪及刑事诉讼纪录之确认书。倘外籍劳工已在越南居住,仅须越南核发之良民证。
  • 为管理者、执行长、专家或技术劳工之证明文件.
  • 6个月内2吋彩色相片2张
  • 雇用外籍劳工需求申请之核准文件
  • 专家、技术劳工之证明文件:文凭、证书、证明书;外国机关、组织、企业签发的就业证明或已核发之工作证,用以证明工作经验。
  • 依法律规定仍有效之影本
  • 与外籍劳工相关之文件
  1. 特殊情况之工作证申请文件
  • 外籍劳工若仍持有效期内之工作证,拟在该工作证所载业务及职称不变的情况下更换雇主,申请新工作证须提供:原雇主确认渠仍在其单位任职之确认书,第9条第1、5、6、7、8及9项之文件及原工作证经公证之影本;
  • 外籍劳工若仍持有效期内之工作证,拟在雇主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工作证所载业务或职称或工作形式,申请核发新工作证之文件包括第9条第1、4、5、6、7及8项规定之文件及已核发之工作证正本或经公证之影本。

V.重发工作证的对象

  1. 重发事由

– 遗失

– 破损

– 仍有效之工作证更正姓名、国籍、护照号码、工作地点

  1. 重发工作证之文件

– 本议定附录I第11/PLI号表格规定之申请书

– 6个月内2吋相片2张(不得戴装饰品或有色眼镜)

– 有效之工作证

– 雇用外籍劳工需求之核准函(不须确认需求者不在此限)

– 第3、4项之文件应为正本或经领务验证之影本,除:外国文件须办理领务验证,并翻译成越文,越南及相关之国外均为成员之国际条约规定免领务验证或依照互利原则或依照法律规定免领务验证之情况除外。

  1. 重发工作证之程序

自收到完整之申请文件日起3个工作天内,劳动部或劳动厅重发工作证。倘不重发,须书面附具理由回复。

  1. 重发工作证之期限

重发工作证之期限为原本已签发工作证之期限扣除外籍劳工至申请重发工作证日期已在越南工作之时间。

VI.展延工作证期限之条件

  1. 展延工作证期限之条件
  • 原工作证效期至少剩5天,最多不得超过45天
  • 主管机关核准聘用外籍劳工之需求(依本议定第4、5条)
  • 外籍劳工仍为工作证上所载原雇主工作之证明文件

2. 工作证展延之申请文件

  • 展延申请书(本议定附录I第11/PLI号表格)
  • 6个月内2吋相片2张(不得戴装饰品或有色眼镜)
  • 有效之工作证
  • 雇用外籍劳工需求之核准函(不须确认需求者不在此限)
  • 依法仍在效期内之护照之影本
  • 体检确认书或体检报告
  • 外籍劳工继续为同一雇主工作之证明文件
  1. 工作证展延之程序
  • 原工作证效期至少剩5天、最多45天时,雇主须向劳动部或当初签发工作证之劳动厅提出展延申请。
  • 收齐文件5工作天内应展延,倘驳回须书面附理由回复。
  • 依据劳动契约取得工作证者,该工作证展期后雇佣双方须在继续工作日前依越南法规签署劳动契约。

4. 工作证展延之程序

雇用外籍劳工者(雇主)将已签署之劳动契约提供予签发工作证之主管机关。劳动契约可为正本或经公证之影本。

  • 原工作证效期至少剩5天,最多不得超过45天时,雇主向劳动部或当初签发工作证之劳动厅提出申请。
  • 收齐文件5工作天内应展延,倘驳回须书面附理由回复。
  • 依据劳动契约取得工作证者,该工作证展期后雇佣双方须在继续工作日前依越南法规签署劳动契约。
  • 雇主向主管机关提出该劳动契约正本或经公证之影本

5. 撤销工作证之情况

  • 依劳动法第156条第1至7项规定失效之工作证
  • 外籍劳工或雇主不依本议定之规定执行
  • 该劳工在越工作期间不守法,影响安宁、治安及社会安全

B非属于须核发工作证之外籍劳工

I非属于须核发工作证之外籍劳工
  1. 驻越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外国项目代表处负责人;
  2. 入境越南3个月以下以进行劳务推销者;
  3. 入境越南时间3个月以下者,以处理事故、技术问题、复杂之科技问题,且生产经营活动因而受影响或有受影响之虞而越南专家及在越南之国外专家无法处理;
  4. 依律师法获核发律师执业许可证之外国律师;
  5. 越南为成员之国际条约有规定者;
  6. 与越南人结婚,且在越南生活之外国人;
  7. 责任有限公司之所有人或出资30亿越盾以上之成员;
  8. 股份公司之董事长或出资30亿越盾以上之董事;
  9. 属于越南与WTO服务业承诺表中11种服务业之企业内部调动,包括商业、资讯、营造、配销、教育、环境、金融、医疗、旅游、文化休闲及运输等服务业;
  10. 依据国际条约或ODA规定及资金,入境越南研究、拟订、审定、检测、管理及执行等工作提供专业及技术咨询或执行其他任务;
  11. 获越南外交部依法核准在越南之资讯、媒体活动。
  12. 获国外权责机关派至越南于属于国外外交机关或联合国管理之国际学校任教,研究;依越南缔结、参加之各协定成立之机构及组织。
  13. 本议定第3条第2项规定之志工。
  14. 赴越工作时间少于30天,且1年不超过3次、从事管理者、执行长、专家或技术劳工之外籍劳工。
  15. 入境执行越南中央、省级机关组织签署之国际协定。
  16. 在与越南机关、组织、企业具有实习协议之外国学校学生;在越南海船上实习、学习之学员。
  17. 本议定第2条第1项1款之驻越外国代表机关成员亲属
  18. 持公务护照,入境越南与政府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办理公务者
  19. 负责成立商业据点者
  20. 获越南教育部确认入境越南从事任教、研究工作者
II如何确认非属于须核发工作证者?
  1. 外籍劳工开始工作日至少前10天,雇用外籍劳工者须向劳动部或外籍劳工将从事工作之省市劳动厅申请确认该外籍劳工属于不须申请工作证之对象如下:

+ 入境越南3个月以下以进行劳务推销

+ 依越南律师法已获得律师执业许可证之外国律师

+ 与越南人结婚,且在越南生活者。

+ 为责任有限公司之所有人或出资30亿越盾以上之成员

+ 为股份公司董事长或出资30亿越盾以上之董事

+ 入境越南担任管理者、执行长、专家及技术劳工工作,且工作时间少于30天及1年不超过3次之外籍劳工

+ 本议定第2条第1项规定之驻越南外国代表机关成员亲属

– 上述之对象不须办理 「确认非属于须核发工作证之对象」之手续,惟开始工作前至少须提前3天向劳动部或工作省市劳动厅报备该外籍劳工之姓名、年纪、国籍、护照号码、雇用者名称、开始工作及结束工作之日期等资讯。

– 确认外籍劳工不须取得工作证的效期依据本议定第10条规定情况之期限,惟最长不得超过2年。倘重发该确认书,该重发的确认书最长期限为2年。

III. 确认非属于须核发工作证核准函之申请文件
  1. 确认非属于须核发工作证核准函之申请文件
  2. 本议定附录I第09/PLI号表格之申请书
  3. 体检证明书或体检表
  4. 雇用外籍劳工需求之核准文件,毋须确认外籍劳工雇用需求者,不在此限
  5. 依法律规定有效护照之影本
  6. 外籍劳工非属于须核发工作证对象之证明文件
  7. 本项第b、c、d款之规定文件系正本或经公证之影本一份,若为国外之文件须经领务验证、翻译成越文并经公证。依越南为成员之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或依照法律规定豁免领务验证之情况除外。
IV. 外籍劳工非属于须核发工作证对象之确认程序
– 劳动厅、劳动部自收到申请确认外籍劳工非属于须核发工作证对象之完整文件在5个工作天内答复。

– 外籍劳工雇用者在外籍劳工开始工作日至少前10天申请确认外籍劳工非属于须核发工作证之对象。

– 权责机关针对是否须核发工作证一节做出准驳时,须书面回复外籍劳工之雇用者,倘驳回申请,必须附具理由.

– 认定外籍劳工不须持工作证的认定效期不得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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