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勞動法 – 外資企業投資越南須知- 在越南外籍勞工的工作證

越南勞動法 - 外資企業投資越南須知- 在越南外籍勞工的工作證

越南勞動法 外資企業投資越南須知在越南外籍勞工的工作證

A越南勞動法 屬於須核發工作證之外籍勞工

  1. 外國人申請越南工作證的要求條件?

 越南勞動法 – 要在越南獲得工作證,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18歲以上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擁有滿足工作特定的要求以及良好健康狀況。
  3. 在其本國無任何犯罪紀錄或國家安全犯罪,目前未面臨刑事 起訴,任務期間並未在越南或外國服刑。
  4. 滿足越南工作證的職位要求如下:
    • 外國專家:
      • 擁有學士學位或更高或同等學歷,並持有至少3年在外國的工作經驗或受過相關培訓之證明;或者
      • 持有至少5年在外國的工作經驗或受過相關培訓之證明。
    • 技術工人
      • 在技術或其他領域接受過至少01年的培訓並在該領 域工作至少 03年,或
      • 擁有至少5年在越南相同職位之工作證明。
    • 申請人的公司在商業登記證(ERC)上有相同營運項目
    • 董事、首席執行官
    • 任命的決定,以及
    • 擁有至少03年相關職位工作經驗的證書。

例外情況:依據勞動法第154條,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或依越南政府規定出資的董事,不須工作證(但需在工作前至少10日向勞動部或工作地之省市勞動廳申請取得「確認非屬需核發工作證」之核准函)。

II如何申請越南工作證?

第1:申請外籍勞工需求批復

用人單位應在外籍勞工預計到公司上班前至少30天提出使用外籍勞工需求批准申請,準備資料包括:

  • 使用外籍勞工需求登記表(第152/2020/ND-CP號議定下的01/PLI表格或需求變更時的02/PLI表格);
  • 經核證的商業登記副本;
  • 如果提交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則需提供授權書。

可透過下列管道提交申請資料:

處理時間為15個工作日(直接提交)和12個工作日(或線上提交)。

第 2 步:確認該外籍勞工是否屬需工作證者,倘需工作證,雇主準備以下資料:

  • 越南工作許可證申請表(Form No. 11/PLI);
  • 在越南出具的健康檢查原件或在國外出具的合法健康檢查原件,附有經認證的越南語翻譯。健康檢查應在最近12個月內簽發;

原始越南員警聲明或合法的員警聲明(如果在國外發行,附有經認證的越南語翻譯),該聲明應在最近 6 個月內簽發;

  • 經核證的有效護照副本;
  • 外籍勞工需求批准函;
  • 2 張6個月內2吋照片
  • 證明外國人有資格申請職位的副本,並附上經認證的越南語翻譯;數量:一套

第 3 提交申請及取得工作證

在外籍勞工開始工作前至少15天,雇主須向該外籍勞工工作地的勞動廳或勞動部申請核發工作證。勞動廳收到完整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核發工作證予外籍勞工,倘不核發將以書面答覆並附具理由。

III.越南工作證辦理時間和實際代辦費用?

工作證申請之處理時間共20個工作日(提交所須之文件後起算):政府於15工作日以內批准完成僱用外國人的申請書、5個工作日以內完成發放工作證。

建議外國人在預計報到日的30天前提交工作許可證之申請。越南工作許可證費用會因提交申請表的省/市而有所不同。 

IV.申請核發工作證之文件

  1. 申請核發工作證之文件
  • 申請書
  • 由越南或外國權責衛生機關核發之12個月內體檢報告。
  • 國外政府核發良民證,或無犯罪及刑事訴訟紀錄之確認書。倘外籍勞工已在越南居住,僅須越南核發之良民證。
  • 為管理者、執行長、專家或技術勞工之證明文件.
  • 6個月內2吋彩色相片2張
  • 雇用外籍勞工需求申請之核准文件
  • 專家、技術勞工之證明文件:文憑、證書、證明書;外國機關、組織、企業簽發的就業證明或已核發之工作證,用以證明工作經驗。
  • 依法律規定仍有效之影本
  • 與外籍勞工相關之文件
  1. 特殊情況之工作證申請文件
  • 外籍勞工若仍持有效期內之工作證,擬在該工作證所載業務及職稱不變的情況下更換僱主,申請新工作證須提供:原僱主確認渠仍在其單位任職之確認書,第9條第1、5、6、7、8及9項之文件及原工作證經公證之影本;
  • 外籍勞工若仍持有效期內之工作證,擬在僱主不變的情況下變更工作證所載業務或職稱或工作形式,申請核發新工作證之文件包括第9條第1、4、5、6、7及8項規定之文件及已核發之工作證正本或經公證之影本。

V重發工作證的對象

  1. 重發事由

– 遺失

– 破損

– 仍有效之工作證更正姓名、國籍、護照號碼、工作地點

  1. 重發工作證之文件

– 本議定附錄I第11/PLI號表格規定之申請書

– 6個月內2吋相片2張(不得戴裝飾品或有色眼鏡)

– 有效之工作證

– 僱用外籍勞工需求之核准函(不須確認需求者不在此限)

– 第3、4項之文件應為正本或經領務驗證之影本,除:外國文件須辦理領務驗證,並翻譯成越文,越南及相關之國外均為成員之國際條約規定免領務驗證或依照互利原則或依照法律規定免領務驗證之情況除外。

  1. 重發工作證之程序

自收到完整之申請文件日起3個工作天內,勞動部或勞動廳重發工作證。倘不重發,須書面附具理由回復。

4. 重發工作證之期限

重發工作證之期限為原本已簽發工作證之期限扣除外籍勞工至申請重發工作證日期已在越南工作之時間。

VI展延工作證期限之條件

  1. 展延工作證期限之條件
  • 原工作證效期至少剩5天,最多不得超過45天
  • 主管機關核准聘用外籍勞工之需求(依本議定第4、5條)
  • 外籍勞工仍為工作證上所載原雇主工作之證明文件
  1. 工作證展延之申請文件
  • 展延申請書(本議定附錄I第11/PLI號表格)
  • 6個月內2吋相片2張(不得戴裝飾品或有色眼鏡)
  • 有效之工作證
  • 僱用外籍勞工需求之核准函(不須確認需求者不在此限)
  • 依法仍在效期內之護照之影本
  • 體檢確認書或體檢報告
  • 外籍勞工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之證明文件
  1. 工作證展延之程序
  • 原工作證效期至少剩5天、最多45天時,雇主須向勞動部或當初簽發工作證之勞動廳提出展延申請。
  • 收齊文件5工作天內應展延,倘駁回須書面附理由回復。
  • 依據勞動契約取得工作證者,該工作證展期後僱傭雙方須在繼續工作日前依越南法規簽署勞動契約。
  1. 工作證展延之程序

僱用外籍勞工者(雇主)將已簽署之勞動契約提供予簽發工作證之主管機關。勞動契約可為正本或經公證之影本。

  • 原工作證效期至少剩5天,最多不得超過45天時,雇主向勞動部或當初簽發工作證之勞動廳提出申請。
  • 收齊文件5工作天內應展延,倘駁回須書面附理由回復。
  • 依據勞動契約取得工作證者,該工作證展期後僱傭雙方須在繼續工作日前依越南法規簽署勞動契約。
  • 雇主向主管機關提出該勞動契約正本或經公證之影本

5.撤銷工作證之情況

  • 依勞動法第156條第1至7項規定失效之工作證
  • 外籍勞工或雇主不依本議定之規定執行
  • 該勞工在越工作期間不守法,影響安寧、治安及社會安全

B.非屬於須核發工作證之外籍勞工

I.非屬於須核發工作證之外籍勞工
  1. 駐越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外國項目代表處負責人;
  2. 入境越南3個月以下以進行勞務推銷者;
  3. 入境越南時間3個月以下者,以處理事故、技術問題、複雜之科技問題,且生產經營活動因而受影響或有受影響之虞而越南專家及在越南之國外專家無法處理;
  4. 依律師法獲核發律師執業許可證之外國律師;
  5. 越南為成員之國際條約有規定者;
  6. 與越南人結婚,且在越南生活之外國人;
  7. 責任有限公司之所有人或出資30億越盾以上之成員;
  8. 股份公司之董事長或出資30億越盾以上之董事;
  9. 屬於越南與WTO服務業承諾表中11種服務業之企業內部調動,包括商業、資訊、營造、配銷、教育、環境、金融、醫療、旅遊、文化休閒及運輸等服務業;
  10. 依據國際條約或ODA規定及資金,入境越南研究、擬訂、審定、檢測、管理及執行等工作提供專業及技術諮詢或執行其他任務;
  11. 獲越南外交部依法核准在越南之資訊、媒體活動。
  12. 獲國外權責機關派至越南於屬於國外外交機關或聯合國管理之國際學校任教,研究;依越南締結、參加之各協定成立之機構及組織。
  13. 本議定第3條第2項規定之志工。
  14. 赴越工作時間少於30天,且1年不超過3次、從事管理者、執行長、專家或技術勞工之外籍勞工。
  15. 入境執行越南中央、省級機關組織簽署之國際協定。
  16. 在與越南機關、組織、企業具有實習協議之外國學校學生;在越南海船上實習、學習之學員。
  17. 本議定第2條第1項1款之駐越外國代表機關成員親屬
  18. 持公務護照,入境越南與政府機關、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辦理公務者
  19. 負責成立商業據點者
  20. 獲越南教育部確認入境越南從事任教、研究工作者
II.如何確認非屬於須核發工作證者?
  1. 外籍勞工開始工作日至少前10天,僱用外籍勞工者須向勞動部或外籍勞工將從事工作之省市勞動廳申請確認該外籍勞工屬於不須申請工作證之對象如下:

+ 入境越南3個月以下以進行勞務推銷

+ 依越南律師法已獲得律師執業許可證之外國律師

+ 與越南人結婚,且在越南生活者。

+ 為責任有限公司之所有人或出資30億越盾以上之成員

+ 為股份公司董事長或出資30億越盾以上之董事

+ 入境越南擔任管理者、執行長、專家及技術勞工工作,且工作時間少於30天及1年不超過3次之外籍勞工

+ 本議定第2條第1項規定之駐越南外國代表機關成員親屬

– 上述之對象不須辦理 「確認非屬於須核發工作證之對象」之手續,惟開始工作前至少須提前3天向勞動部或工作省市勞動廳報備該外籍勞工之姓名、年紀、國籍、護照號碼、僱用者名稱、開始工作及結束工作之日期等資訊。

– 確認外籍勞工不須取得工作證的效期依據本議定第10條規定情況之期限,惟最長不得超過2年。倘重發該確認書,該重發的確認書最長期限為2年。

III. 確認非屬於須核發工作證核准函之申請文件
  1. 本議定附錄I第09/PLI號表格之申請書
  2. 體檢證明書或體檢表
  3. 僱用外籍勞工需求之核准文件,毋須確認外籍勞工僱用需求者,不在此限
  4. 依法律規定有效護照之影本
  5. 外籍勞工非屬於須核發工作證對象之證明文件
  6. 本項第b、c、d款之規定文件係正本或經公證之影本一份,若為國外之文件須經領務驗證、翻譯成越文並經公證。依越南為成員之國際條約或依照互惠原則或依照法律規定豁免領務驗證之情況除外。
IV. 外籍勞工非屬於須核發工作證對象之確認程序

– 勞動廳、勞動部自收到申請確認外籍勞工非屬於須核發工作證對象之完整文件在5個工作天內答覆。

– 外籍勞工僱用者在外籍勞工開始工作日至少前10天申請確認外籍勞工非屬於須核發工作證之對象。

– 權責機關針對是否須核發工作證一節做出准駁時,須書面回復外籍勞工之僱用者,倘駁回申請,必須附具理由.

– 認定外籍勞工不須持工作證的認定效期不得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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