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的工作证 – 外资企业投资越南须知
A. 外国人的工作证 – 越南劳动法
I. 外国人的工作证 – 越南劳动契约的形式?
根据2019年越南劳动法(2021年01月01号生效),雇主和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契约必须以下列形式之一签订:
- 无期限劳动契约
- 有期限劳动契约 (不超过36个月) 此外,请多参考该法规第20条。
1.1劳动合同种类
- 劳动合同有以下其中一种种类:
a)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双方无确定期限、终止合同效力时间的合同。
b)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双方在合同生效日后 36 个月以内确定期限、终止合同效力时间的合同。
2. 此条第一款 b 项规定的劳动合同到期而劳动者仍然继续工作就依照如下实施:
a) 劳动合同到期后 30 日内,双方应签订新劳动合同;未签订新劳动合同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旧依照已签订的合同履行;
b) 若超过劳动合同到期后 30 日内的期限,双方未签订新劳动合同,依照此条第一款 b 项规定的已签订之合同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 在双方签订新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只能续签 01 次,之后若劳动者仍然继续工作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佣别人当国有企业经理的劳动合同与本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除外。
1.2试用时间
试用时间由双反根据工作性质与复杂程度而协商,但每份工作只试用一次并保证以下
条件:
-
- 不超过 180日若是依照企业法、管理法、适用国家资本投资生产、经营的企业权力;
- 不超过 60 日若是需要专业水平、高等技能以上的工作。
- 不超过 30 日若是需要专业水平、中等技术、技术人工、业务人员的工作;
- 不超过 06 日若是其他工作。
1.3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由双方协商但最低是 85%总工资。
1.4 试用期结束
- 当试用期结束,雇佣者应通知试用结果给劳动者。
在试用及格的情况下,劳动者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若协商劳动合同的试用之事
或应签订劳动合同若签订试用合同。
2. 若使用不及格就终止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试用合同。
试用期间,各方有权取消已签订的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通知与赔偿。
II. 雇主可否单方面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契约?
在下列情况下,雇主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契约:
-
雇主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契约:
-
- 依据雇主订定之企业内部规定所规定之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劳工经常不完成劳动契约所订之工作。工作绩效评估规则由雇主订 定,惟对于设有企业内部劳工代表组织之企业,应征询企业内部劳工代表组织之意见;
- 依不定期劳动契约工作之劳工患病,遭受意外事故,已连续治疗 12个月;或依效期自12个月至36个月之劳动契约工作之劳工患 病,遭受意外事故,已连续治疗6个月;或依效期12个月以下之劳动契约工作之劳工患病,遭受意外事故,治疗期间已超过劳动契约效期之一半,而其工作能力尚未恢复;在劳工健康恢复后,雇主可考量继续与劳工缔结劳动契约;
- 因天灾、火灾、危隩性疫情、战争或遵照权责机关要求迁移,缩小生产经营规模,虽雇主已采取各项处理措施,惟仍必顸精简人事;
- 在越南劳动法第31条规定(暂缓履行劳动契约期届满之劳工复职)之期限后,劳工未前往工作场所报到;
- 依越南劳动法第169条(退休年龄)规定满退休年龄之劳工,劳资双方另有协定者则除外;
- 劳工无正当理由自行旷职连续5个工作天以上;
- 在缔结劳动契约时,劳工未依本法第16条第2项规定忠实提供资讯,导致公司劳工聘雇遭受影响。
-
倘依据本条第1项a点、b点、c点、d点与g点规定单方终止劳动契约, 雇主应事先通知劳工如下:
-
- 对不定期劳动契约者,至少45天前通知劳工;
- 对效期自12个月至36个月之定期劳动契约,至少30天前通知劳工;
- 对效期12个月以下之定期劳动契约以及本条第1项b点规定者,至少3个工作天前通知劳工;
- 对于若干特殊产业、职业、工作,应事先通知之期限依政府规定执行。
- 倘依本条第1项d点与e点规定单方终止劳动契约,雇主无预先通知劳工。
III. 越南劳动法定工时规定?
1. 正常工作时间一天不得超过8个小时,一周不得超过48个小时。
2. 雇主有权订定按日或按周工作时间之规定,惟应通知劳工;倘订定按周工作时间者,正常工作时间一天不得超过10个小时,一周不得超过 48个小时。政府鼓励雇主采取按周工作时数为40个小时之作业制度。
3. 雇主有责任依国家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保证限制与具有危险性、有害性质等要素接触之工作时数。
此外,大夜工作时间系自22时至隔日早晨6时。
IV. 越南劳动法规定的员工特休假规定?
外国人的工作证 – 外资企业投资越南须知
除了国定假日有薪休假以外,正常情况下员工为用人单位工作满十二个月 的,按下列规定享受年休假:
- 正常工作的人员为12个工作日的年休假。
- 幼工、残疾员工和从事繁重、有毒、危险岗位或工作的人员,可享受14个工作日的年休假。
- 从事极重、有毒、危险岗位或工作的职工,可享受16个工作日的年假。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每满5年,年休假增加1天。
V. 越南劳动法规定的假日及年假
1. 假日
1.1 劳动者可在以下假日带薪休息:
a) 元旦节:01 日(公历 01 月 01 日)
b) 春节:05 日
c) 南方解放日:01 日(公历 4 月 30 日);
d) 国际劳动节:01 日(公历 5 月 01 日);
đ) 国庆节:02 日(公历 9 月 02 日以及前或后一日);
e) 雄王祭:01 日(阴历 3 月 10 日)。
1.2 来越南工作的外国人除了此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假日,还可以多休息 01 日其国家的民族春节以及 01 日国庆节。
1.3 每年根据实际条件,政府首相具体决定此条第一款đ、b 项规定的假日。
2. 年假
2.1 依照劳动合同,劳动者给雇佣者工作满 12 个月就可年假,带薪休息如下:
- a)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的人有 12 日;
- b) 未成年劳动者、残疾劳动人、从事艰难、毒害、危险工作的人有 14 日;
- c) 从事特别艰难、毒害、危险工作的人有 16 日。
2.2 劳动者给雇佣者工作未满 12 个月,年假日数相应于从事月数。
2.3 若辞职、失业而未休年假或未休完年假,雇佣者应结算未辞职的工资。
2.4 雇佣者有责任参考劳动者意见后规定年假表并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可与雇佣者协商分成多次休息或合计最多 03 年的休息日。
2.5 年假还没到发工资日期时,依照本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劳动者可预付薪金。
2.6 休年假时,若劳动者使用陆地、铁路、水路的运送工具而往返路程的日数多于 02 日,从第 03 日起,行车时间不是年假的一部分并且只计算一年 01 次休息。
2.7 政府具体规定此条。
- 根据工作资历增加年假
给一位雇佣者工作每满 05 年,本法典第一百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之年假日数会增加 01日。
- 个人原因休假、无带薪休假
4.1 若是以下其中的一种情况,劳动者可因个人原因带薪休息并应通知雇佣者:
- a) 结婚:休息 03 日;
- b) 亲生孩子、领养孩子:休息 01 日;
- c) 亲生父母、养父母;丈夫或妻子的亲生父母、养父母;丈夫或妻子;亲生孩子、领养孩子去世:休息 03 日。
4.2 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亲生哥弟姐妹去世;父亲或母亲结婚;亲生哥弟姐妹结婚时,劳动者无带薪休假 01 日并应通知雇佣者。
4.3 此条第一、二款规定除外,劳动者可与雇佣者协商以无带薪休假。
5. 休产假
-
- 女劳动者可在 06 个月前或后休产假;生孩子前的休假时间不超过 02 个月。若女劳动者生两个孩子以上,从第二个孩子算起,每一个等于母亲可多休息 01 个月。
- 休长假期间,依照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女劳动者可享受怀孕制度。
- 此条第一款规定的休长假结束,若有要求,经双方协商,女劳动者可多休息一段时间不带薪。
- 此条第一款规定的休产假到期之前,休息最少 04 个月后女劳动者可回去工作但应提前通知并获得雇佣者的同意、医疗中心的确认关于提前工作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很好。在这种情况下,雇佣者付给的工资除外,依照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其还可领怀孕补贴。
- 妻子怀孕期间的男劳动者、收养 06 月一下孩子的劳动者;代孕的女劳动者以及劳动者是委托代孕,可安超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的怀孕制度休假。
- 产假时间之后,保证劳动者的之前工作而不被扣除工资以及权利;若前工作已经没有职缺,雇佣者应给其安排其他工资等级不低于产假前的工资等级的工作。
6.照料生病的孩子、怀孕期间的补贴并实施避孕的措施
由于照料 07 岁以下的生病孩子、验孕、流产、堕胎、私产、病理性流产、实施避孕的措施如绝育,依照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收补贴。
VI. 外资企业需要设立工会吗?企业对工会有财务义务吗?
企业开始营运后,可于6个月内自发组织工会,以代表个别劳工及劳工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论国内外企业,皆须提拨2%的薪资基金,做为给 付员工的社会保险准备金。依据《社会保险法》,前述薪资基金等于应付社会保险对象之员工总薪资。已组织工会的企业,最高可以从薪资基金中 提出65%,作为工会营运活动之用。严禁妨碍企业工会之设立及营运的一 切行动。
VII. 越南基本工资规定
依据越南政府于本(2022)年6月12日发布第38/2022/ND-CP号议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越南区域别员工最低薪资调涨6%,具体如次:
地区基本薪资表 |
|
于正常工作条件下之非技术职位的地区基本薪资 |
|
区域别 |
薪资额 (VNĐ) |
第1区 |
4,680,000 |
第2区 |
4,160,000 |
第3区 |
3,640,000 |
第4区 |
3,250,000 |
另,前述议定规定越南区域别员工时薪,具体如次:
区域别 |
员工时薪(VNĐ) |
第1区 |
22,500 |
第2区 |
20,000 |
第3区 |
17,500 |
第4区 |
15,600 |
VIII.越南大学毕业生平均薪资水准?会计主管及会计员薪资水准?
视公司设立地点、语言能力而定。一般来说,在大城市如胡志明及河内市之大学毕业生薪资约400-500块美金。
有关会计长及会计员薪资,请参考市场研究资讯统计如下:
单位:美金/月 |
年资水准 |
胡志明市 |
河內市 |
会计主管或主办会计 |
5年以上 |
1,800以上 |
800以上 |
会计员 |
2年以上 |
500以上 |
400以上 |
IX. 劳工加班费及大夜班的薪资如何计算?
劳工加班时,得依其薪资率或其正在操作件数工资给付加班费,加班费计算的方式如下:
平常工作天,至少相当150%
每周例假,至少相当200%
国定假日或带薪休假日,至少相当300%,惟未含劳工按天薪领取之国定假日及其带薪休假日的薪资。
夜班工作之劳工可再取得至少相当于依薪资单价或正常工作日之工作实际给付之薪资计算之30%薪资。
对于夜间加班之劳工,除依上述规定外,劳工可再取得依薪资单价或正常工作日或每周例假日或国定假日、节庆假日之工作实际给付之薪资计算之20%薪资。
X. 2019年(2021生效)越南劳动法加班时数跟旧法的差异?
2012年 |
2019年(2021生效) |
第106条:加班时数 1. 加班的时数系指属于法律、集体劳工协议书或企业内部劳动规定所制定正常作业时间以外的作业时间。 2. 雇主须于充分满足下列规定条件,安排劳工加班: a) 取得劳工的同意 b) 确保劳工加班的工时,不得超过其每天正常作业工时之50%。对于按周工作者,则每天正常作业及加班工时的总时数,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0小时,以及每年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200小时。对属于政府规范的若干特殊情况,则劳工每年加班总时数,亦不得超过300小时。 c) 劳工于月度内多天连续加班后,雇主应安排劳工补休其不得休息的时间。
|
第107条规定: 1. 加班的时数系指属于法律、集体劳工协议书或企业内部劳动规定所制定正常作业时间以外的作业时间。 2. 雇主安排劳工加班需取得劳工的同意。劳工加班时数不得超过每天正常工作时数之50%。倘按周计算,每天工作时数加上加班时数之总时数不得超过12个小时,每月加班时数不得超过40个小时,每年加班时数不得超过200个小时。 3. 在以下情况或属若干产业下,资方经向省级劳动管理局申请,可延长劳工加班时数,每年不得超过300小时。 a. 纺织暨成衣、皮革、鞋业、电子、 农林、加工产业、盐业、水产业。 b. 炼油、通讯、电力生产及供应、供水、排水等产业。 c. 需要高技术专门程度之劳工而劳力市场无法及时充足供应之情况。 a. 解决由于产品、原料之季节性且无法拖延之急迫工作,或无法预料之 客观因素造成之工作、天灾、火 灾、缺乏电力、缺乏生产原料、生 产链事故等。 b. 由政府规定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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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2019年(2021生效)越南劳动法加班费跟旧法的差异?
2012年 |
2019年(2021生效) |
第97条:劳工加班费及夜班的薪资 1. 劳工加班时,得依其薪资单价或其正在操作件数工资给付加班费,加班费计算的方式如下: a) 平常工作天,至少相当150% b) 每周例假,至少相当200% c) 国定假日或带薪休假日,至少相当300%,惟未含劳工按天付薪领取之国定假日及其带薪休假日的薪资。 2. 从事大夜班操作的劳工,应至少再给付多出其日间操作薪资单价或操作件数工资30%的薪资。 3. 对于劳工夜间加班者,除依本条第1及第2项规定给付薪资外,尚可再领取相当其日间操作薪资单价或操作计数工资单价 20%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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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条规定:劳工加班费及夜班的薪资 1. 劳工加班时,得依其薪资单价或其正在操作件数工资给付加班费,加班费计算的方式如下: a) 平常工作天,至少相当150% b) 每周例假,至少相当200% c) 国定假日,越南新年或带薪休假日至少相当300%,惟未含劳工按天付薪领取之国定假日及其带薪休假日的薪资。 2. 从事大夜班操作的劳工,应至少再给付多出其日间操作薪资单价或操作件数工资30%的薪资。 3. 对于劳工夜间加班者,除依本条第1及第 2项规定给付薪资外,或多付平日或周休日或国定假日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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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2019年(2021生效)越南劳动法退休年龄跟旧法的差异?
2012年 |
2019年(2021生效) |
第187 条:退休年龄 1.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确保缴交社会保险费时间条件,而满60足岁的男性劳工及 满55足岁的女性劳工,得享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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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条:退休 退休年龄以期程调整至2028年男性劳工满62岁( 2028 年) ,2035年女性劳工满60岁(2035年)。自2021年起男性劳工退休年龄为满60岁3个月,女性劳工为满55岁4个月。 嗣后,每年男性劳工退休年龄增加3个月,女 性增加4个月。
|
XIII. 越南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及失业保险
对象 |
社会保险 |
健康保险 |
就业保险 |
全部的 |
公司 |
17.50% |
3% |
1% |
21.50% |
员工 |
8% |
1.50% |
1% |
10.50% |
全部的 |
25.50% |
4.50% |
2.00% |
32.00% |
XIV.個人所得稅
序號 |
级距(月收入) |
稅率 |
稅額 |
1 |
500万越盾以下 |
5% |
课稅所得×5% |
2 |
超过500万到1,000万越盾 |
10% |
课稅所得×10%−累进差额250,000越盾 |
3 |
超过1,000万到1,800万越盾 |
15% |
课稅所得×15%−累进差额750,000越盾 |
4 |
超过1,800万到3,200万越盾 |
20% |
课稅所得×20%−累进差额1,650,000越盾 |
5 |
超过3,200万到5,200万越盾 |
25% |
课稅所得×25%−累进差额3,250,000越盾 |
6 |
超过5,200万到8,000万越盾 |
30% |
课稅所得×30%−累进差额5,850,000越盾 |
7 |
超过8,000万越盾以上 |
35% |
课稅所得×35%−累进差额9,850,000越盾 |
XV.个人非薪资所得税率?
所得种类 |
税务居民
|
非税务居民 |
营业所得 |
销售货物: 1%VAT+0.5%PIT 提供劳务、建造: 5%VAT+2%PIT |
销售货物:1% 提供劳务:5% 生产、建造、运输及其他:2% |
资本投资(股利) |
5% |
5%
|
资本移转 |
净利得20% |
成交价格0.1%
|
证券转让 |
成交价格0.1% |
成交价格0.1% |
不动产转让 |
净利得2% |
成交价格2%
|
权利金与特许经营权 (超过1,000万越盾)
|
收取金额5% |
收取金额之5%
|
机会中奖奖金 (超过1,000万越盾) |
收取金额10% |
收取金额之10% |
继承 (超过1,000万越盾) |
10%
|
10%
|
赠与 |
10%
|
10%
|
B.在越南使用外籍劳工之法律规定
I. 外籍劳工在越南工作之条件
1. 在越南工作之外籍劳工系外籍人,并须符合以下之条件
- 18岁(含)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具专业水平、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依越南卫生部规定之足够健康条件
- 非属尚在服刑、犯罪纪录未获删除,或依外国法律或越南法律在接受刑事责任审查者
- 持有越南主管机关核发之工作证(越南劳动法规第154条规定者除外)
- 外籍劳工的劳动契约期限不得超过工作证期限。在越南聘用外籍劳工,劳资双方得多次缔结有期限之劳动契约。
- 外籍劳工在越南工作须遵守越南法律,并获越南法律之保护,涉及越南受拘束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 在越南工作外籍劳工招聘、使用条件
- 企业、机构、组织、自然人及承包商仅能依生产、经营之需求,并且在越南劳工未达标准之管理、执行、专家及技术劳工时招聘外籍劳工。
- 企业,机构、组织及自然人招聘外籍劳工到越南工作前,须向越南主管机关说明需求,并获越南主管机关书面核准。
- 承包商为执行承包案而须招募及聘用外籍劳工,招聘前须具体载明其职位、专业、技术水平及工作经验、聘用契约期间,并获得越南主管机关书面核准。
III. 使用外籍劳工者(雇主)及外籍劳工之责任
- 外籍劳工应于越南主管机关要求时出示工作证
- 依据越南对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及居留之法规,外籍劳工若未持有工作证,将被强制出境或驱逐。
- 聘用未持有工作证外籍劳工之雇主,将依法处理。
IV. 在越工作之外籍劳工暨外籍劳工雇用者形式
1.在越南工作之外籍劳工形式
a.执行劳动契约;
b.企业内部派遣(调动);
c.执行经济、商业、金融、银行、保险、科技、文化、体育、教育;职业教育及医疗等方面之契约或协议;
d.依合约提供服务之供应商 ;
đ. 劳务推销 ;
- 在越南法律规定核准之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工作者;
- 志工;
- 负责成立商业存在者;
- 管理者、执行长、专家、技术劳工;
- 执行在越南之承包案、项目;
- 依越南所属国际条约规定之驻越外国代表机关成员亲属;
- 关于外国劳工雇用者(雇主)
- 依越南企业法、投资法或越南所属国际条约运作之企业;
- 参与招标、执行合约之承包商;
- 越南主管机关准许成立之代表处、分公司、机构及组织;
- 政府机关/组织、政治团体、社会及政治团体、社会政治专业团体、社会专业团体;
đ. 越南主管机关依法核可之外国非政府组织;
1. 依法律规定成立之事业组织、教育机构;
2. 驻越南之国际组织及外国项目办事处;由政府、总理、部会依法核准成立及运作之机构及组织;
3. 外国投资者为商业合作而设立的营运办公室,或外国承包商依法注册的营运办公室;
4. 依越南法规从事律师工作之组织;
5. 依合作社法成立及运作之合作社、合作社联盟;
6. 依越南法规营运之个体户及自然人;
V. 申请雇用外籍劳工之步骤
步骤1:确定雇用外籍劳工需求(向主管机关说明以获核准)
4种可聘外籍劳工之工作岗位包括:管理者 ,执行经理,专家 ,技术劳工
步骤2:确认该申请对象是否属须核发工作证者(个案判断)
步骤3:确认非属于须核发工作证或重发、展延工作证之对象(若有需求)
确定雇用外籍劳工之需求以获研商及核准
+ 雇用人(承包商除外)应确认每个越南劳工未符合要求之工作岗位需求,并向该岗位当地省政府人民委员会报告
+下列情况,雇主不须确认有雇用外籍劳工之需求:
驻越南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之代表。
- 入境越南3个月以下以进行劳务推销者。
- 入境越南时间3个月以下者,以处理事故、技术问题、复杂之科技问题,且生产经营活动因而受影响或有受影响之虞,而越南专家及在越南之国外专家无法处理。
- 为责任有限公司之所有人或出资30亿越盾以上之成员。
- 为股份公司之董事长或出资30亿越盾以上之董事。
- 入境越南担任管理者、执行长、专家或技术劳工等职位,而工作时间30天以下及1年不得超过3次。
- 入境越南执行中央及省级机关、组织签署之国际协定。
- 在与越南机关、组织、企业具有实习协议之外国学校、培训机构学习之学生、大学生; 在越南海船上实习、学习之学员。
- 驻越南外国代表机关成员之家属。
- 持公务护照、入境越南与政府机关、政府组织、政治社会组之办理公务者。
- 负责成立商业据点者。
VI. 违反使用外籍劳工的罚款规定
政府2022年1月17日第12/2022/ND-CP号规定有关劳动领域、社会保险及越南劳工依契约赴国外工作之违规处理. 第32条:在越南工作之外籍劳工违规处理如下:
- 下列违规行为,雇主须负担100万至300万越盾罚款:
- 不依法报告、不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外籍劳工雇用情况
- 对外籍劳工依劳动契约形式工作,外籍劳工获发工作证或延期工作证后,雇主不依核发、延期工作证权责机关之要求提供契约正本或经公证之契约影本。
- 雇主雇用不按工作证或确认非属于须核发工作证核准函之内容从事工作之外籍劳工,对该违规雇用之雇主罚500万至1,000万越盾,惟最高罚款总额不超过7,500万越盾。
- 外籍劳工以下违规行为之罚款1,500万至2,500万越盾:
- 工作但未持有工作证或确认非属于须核发工作证之核准函
- 使用已无效之工作证或确认非属于须核发工作证之核准函
- 雇用未持有工作证或确认非属于须核发工作证之核准函之外籍劳工,或雇用上述文件已无效之外籍劳工。罚金如下:
- 违规雇用10个以下外籍劳工,罚款3,000万至4,500万越盾
- 违规雇用11-20个外籍劳工罚款4,500万至6,000万越盾
- 违规雇用21个以上外籍劳工罚款6,000万至7,500万越盾
- 补充处罚形式
违反本条第3项规定之外籍劳工将被驱逐
VII.外籍劳工在越南的法定社会保险有哪些?
自2018年1月1日起,持有工作许可证/授权的外籍人士,皆须提拨社会保险。
强制社会保险及健康保险的提拨基准,为合约薪资,上限为20乘以全国法定最低月薪。 强制失业保险的提拨基准,为合约薪资,上限为20乘以区域法定最低薪。
雇主每月必须预扣强制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外国人不适用失 业保险),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
从2022年1月1日起,越南强制外籍劳工须缴纳8%的薪金作为退休及身故基金供款,而雇主除须缴纳3%的疾病和生育保障供款以及0.5%的职业意外及疾病保障供款外,还须缴纳14%的退休及身故保障供款,总供款额升至雇员薪金的17.5%。2023年外籍劳工的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的提拨率如下:
对象 |
2023年外籍劳工的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的提拨率 |
||||
社会保险 |
|||||
退休与死亡
|
疾病与生育保险
|
职业事故/疾病 |
健康保险 |
一共 |
|
雇主 |
14% |
3% |
0,5% |
20,5% |
20,5% |
外籍劳工 |
8% |
– |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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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适用的外籍劳工,包括根据无固定期限劳动契约或1年期或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契约聘用以在越南工作的外籍人士。不过,外籍劳工若是根据内部调配安排在越南工作,或已届法定退休年龄,则可获得豁免。
在新制度下,外籍劳工除原有的生育及疾病保障外,还可享有退休金及遗属保障。据此,他们将可获得最多180天的疾病津贴、最多6个月的生育津贴,以及职业意外津贴,并可领取退休金及退休津贴。外籍劳工若不幸身故,其遗属则可获发身故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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