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会计制度 与税法 – 外资企业投资越南须知

越南會計制度 - 與稅法 - 外資企業投資越南須知

A. 越南会计制度 – 越南企业会计制度

I.越南使用什么会计制度?

外资企业、商业合作合约的外国当事人、外国承包商常驻越南的企业(合称为外资企业),必须采用越南会计准则、越南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诠释指南(合称:Vietnam Accounting Standards, 简写VAS)。 越南财政部并另外发布200号通知规定各项越南企业会计制度,提供标准会计科目表、财报范本、会计帐册和传票范本,以及专项会计复式分录的 详细说明。 越南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诠释指南(VAS)的要求包括:

  • 编制会计记录时须采用越南文,或并用越南文及财政部核准的另一常用 语文。
  • 越南盾是预设的会计货币单位,若符合特定条件,外资企业可采用「外 币」做为会计记录的货币单位,但是向当地主管机关申报的财务报告必 须换算为越南盾,并须经过稽核。
  • 电子传票及会计帐册无须列印为纸本,但企业必须确保资料安全,且记 录留存期间皆可存取相关资料。
  • 公司及外国公司的分公司,若必须向母公司提交财报,或与母公司使用 相同的管理软体,可使用逗点(,)做为数字分组符号,以句点(.)为 十进制小数点。
  • 然而,提交税务机关、统计局和政府机构的财报,必须以句点(.)做 为数字分组符号,以逗点(,)为十进制小数点。
  • 前述VAS会计科目表及财报格式,必须确实遵守。

除了一般企业适用的规定之外,也有某些产业特定的会计规范,例如信用 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基金等。越南目前并未 与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接轨,但企业本身可以依据需要自行编制 IFRS财务报告。 另外,外国投资人经常误解的是,越南会计制度记帐与企业所得税上收入 费用认列仍可能有财税差异,因此并非税务上未取得相关可认列凭证的实 际营运支出便不可以计入于会计帐务上。会计帐上仍可实质反映营运支 出,于税务申报时再自行调整相关课税所得即可。

II.越南会计年度之规定?

企业一般采用历年制,若是采用非历年制作为会计年度,则必须向税务机 关核备。公司成立第一年是从企业登记证的日期到同一年度的12月31日为 第一个会计年度,在第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低于90天的情况下,可允许在 将此期间加入下一财政年度作为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如公司于2017年12  月1日成立,则可以以2017.12.1~2018.12.31为第一个会计年度),换言之 于第一个会计年度少于90天的情况下,可以不必出具经会计师查核的财务 报表。

III. 企业一开始设立是否就需要设置会计长?

根据现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得在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委派会计主管人员(非会计长)。然而,企业必须在第二个会计年度开始前拥有一名会计长。

IV. 财务部设置会计长的标准和条件为何?

企业必须指派主办会计,所指派人员必须符合会计法及指导条例规定的标 准和条件。企业可指派外籍人士担任主办会计,但该员必须出具财政部认 可之国外专业机构核发的会计专业证书或会计/稽核证照;或财政部核发的 会计/稽核专业执业证明;或通过财政部条例所规定的主办会计训练课程 后,取得主办会计证明;且须有2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其中至少1年须为 越南的会计工作。《会计法》禁止企业实体的负责人担任会计、店长、出 纳员,或负责采购销售之职务。

V.新设立实体之初始会计设置?

制度:越南会计准则(VAS)

语言:必须以越南文进行会计纪录;惟可与常用之外国语言合并使用。

财务年度:一会计年度通常为12个月,企业可以选择非历年制之会计年度 终了之日,亦可为历年制之12月31日或每季季末。(即3月31日、6月30日 或 9月30日)

货币:会计纪录之货币通常以越盾为主。若该实体主要以外币进行收付 款,倘符合特定要求,得选择以外币进行会计记录与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长:实体需指派1名能够符合会计法及相关法令标准以及条件之会计 长。假设无法指派会计长,该实体可暂派1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之代理会 计负责人(至多12个月为限) 或外包该主办会计职位予合格之会计服务公 司。

保存:管理或营运企业的文件为五年;会计凭证及会计帐簿为十年。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可采用纸本文件或电子媒体。 会计凭证或会计记录若储存在电子设备中毋需印刷。 但若主管机关要求提供会计凭证及帐簿以供查验,则需印制电子会计凭证及会计帐簿,并由法定代理人和会计长签名。

印章:允许企业决定正式印章的形式,数量和内容。 印章的管理,使用和保管必须合公司章程。

VI.公司财务报表需要经过会计师查核签证吗?

外资企业必须依越南的相关规定,每年一次稽核年度财报,并须由获准在 越南营业的独立稽核公司进行稽核。外资企业应于会计年度结束之前,提 前至少30天与独立稽核公司签订稽核契约,并依法向稽核公司提供充分及 时的资料,以及相关的解释。

对于公开上市公司、证券业者、信用机构(银行),稽核要求更加严格。 除了稽核要求之外,主管机关可对会计单位进行会计查核,包括外资企业 在内。

增加说明,该等会计师查核签证仅限于财务报表签证,并非对企业所得税 申报书提供查核签证,因此与台湾所谓的税务签证并不相同。

VII.审计要求

越南已颁布了47项审计准则,主要基于国际审计标准,并进行了某些本地化。

以下列举于越南的企业中,需要由越南独立审计公司进行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的企业:

– 外资企业;

– 信贷机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外资之非寿险保险公司之分公司;

– 具公众利益之公司、发行及交易证券之公司及由上市公司持有超过20%以上股权之公司;

–  国营企业、实施国家重大计画之企业及运用国家资金的A类项目。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天内完成,期中财务报表审计必须在财政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天内完成。 这些财务报表必须提交给营业执照签发处、财政部、当地税务机关、统计局以及某些依法要求提供的主管机关。

– 依规定,企业与独立审计公司签订委任合约不可晚于年度结束日30天前。

– 根据一般审计轮调要求,签证会计师必须在每三年更换。 除了签证会计师的要求外,公营事业的执业会计师还必须在每四年轮调。 信贷机构的审计公司必须每五年轮调。

VIII.内部稽核

05/2019/ND-CP号令为建立和实施内部稽核职能提供了法律架构。 该法令的目的是使企业在内部审计中采用国际最佳实践,以增强市场资讯的透明度以及企业治理的效率和效力。 该法令于2019年4月1日生效。 在法令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该法令范围内的公司必须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以实施内部稽核。

B. 越南规定的发票

 I. 越南全国统一用电子发票

越南政府于2020年10月19日发布第123/2020号令(第123号令),提供发 票与文件使用之指导,将强制执行电子发票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延至  2022年7月1日。政府亦鼓励满足技术要求之纳税人尽早实施电子发票与电 子文档。

2021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第78/2021号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所 有采用申报方式纳税之企业必须使用电子发票。

II. 有验证码之电子发票规定如何?

根据越南政府于2019年6月13日发布第38/2019/QH14法令(行政税法):

「企业、经济组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无论每次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 价值大小,均应当使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之电子发票,本条第2款、第4款 另有规定的除外。」

III. 无验证码之电子发票规定如何?

可采用无验证码之电子发票行业包括:电力、汽油、电信、运输、信贷机 构、保险、电子商务、超级市场等,或其他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

使用无验证码电子发票企业必须直接、或通过授权之电子发票服务提供商 将电子发票数据传输至税务机关。

倘企业直接传输数据至税务机关平台,则须满足与税务机关平台连接之某些技术条件。

在使用电子发票前(不论是否有验证码),皆需线上向税务机关登记并获 核准方能采用。

IV.货物出口活动之电子发票开立时点?

对于非加工出口企业(EPE):

根据第123号议定,货物出口电子发票开立时点应为完成清关后,纳税 义务人申报加值税扣除法。

对于加工出口企业(EPE):

货物出口电子发票开立时点应为货物所有权/ 权利转让予买方使用货物 时。

为确定EPE电子发票开立时点, 越南财政部已确认2022 年8 月23 日第 8404/BTC-CS号公函,EPE需于货物移转所有权时开立电子销项发票。第8404号公函抄送各省税务部门统一实施。

C. 越南税法

I.越南主要课征税项?

越南课征的主要税项如下:

企业所得税 (“CIT”)

增值税 (“VAT”)

个人所得税 (“PIT”)

外国承包商税 (“FCT”)

特别销售税 (“SST”)

进出口关税 (“IED”)

除此之外,特定企业也可能适用其他税项:

自然资源税

不动产税

环境保护税

所有税项皆为国税,由地区国税局负责课征。越南并未课征地方税或省、 市税。

II.越南之企业所得税税率?

1.越南税率

在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税率分为以下三类:

– 标准税率是20%

– 优惠税率是17%、15%或10%

– 其他税率 (例如石油与天然气业者、自然资源产业)是32%-50%

– 另部份矿产资源探勘、侦测及开采公司,则需依据专案地点,CIT税率为40% 或 50%。

2.越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给予新投资而属于法定的受鼓励投资业、地点和大规模专案项目。 自2015年起,符合特定条件的业务扩展项目(包括在 2009 年至 2013 年期间获得许可或实施的,并且在之前无权享受任何 CIT优惠的扩展专案)也有权享受 CIT 优惠。 新投资项目和业务扩展项目不包括因并购或重组而发生的情况。

2.1 越南政府鼓励的产业包括教育、医疗、体育/文化、高科技、环保、研发及科技发展、基础开发、农产品及水产品加工、软体生产及再生能源。

2.2 涉及优先开发工业产品制造之新投资专案或扩大投资计画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享有CIT优惠:

ⅰ.用于支援高科技产业的产品;或者

ⅱ.用于支援下列项目的产品:服装、纺织品、鞋品、电子用品、汽车装配,或机械工业。

2.3 鼓励的地点包括符合资格的经济与科技园区、某些工业园区,以及发展困难的社会-经济区。

2.4 大型制造业专案(不包括与需缴纳特别销售税的产品制造相关的专案,或是矿产资源开采专案)有权取得税务优惠之条件如下:

a. 资本总额达 6 兆(或以上)越南盾,且于取得投资许可证后 3 年内拨付到位,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ⅰ.在第 4 年经营中,年收入最低达到 10 兆越南盾;或者

ⅱ.在第 4 年经营中,员工人数超过 3,000 人。

b. 资本总额达 12 兆(或以上)越南盾,且于取得投资许可证后5年内拨付到位,并采用相关法律审核的工艺技术的专案。

–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两种常见优惠税率 10% 和 17% 的可用期间分别为 15 年和 10 年,从优惠活动开始有收入的年份起算。 在某些情况下,优惠税率的实施期间可以延长 。 优惠税率到期后,CIT 税率恢复为标准税率。 某些领域的专案将在整个周期内享有 15% 的优惠税率。 某些社会化领域(如教育、健康)专案将在整个周期中享有 10% 的税率。

– 纳税人也有机会获得免税和减税的优惠。 免税时间的是从企业的税务优惠活动首次有利润的年份开始计算,在一定的时间内免税,随后就是与适用税率的 50%减税阶段。 但是,若企业自开始经营税务优惠活动起 3年内没有应税利润,免税/减税期间将从第四年营业开始计算。 免税/减税期的享有资格条件依 CIT 法规规定。

此外,从事制造、建筑和运输活动,聘请较多女性或少数族裔的企业也可能获得额外减税。

– 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小企业获得包括较低企业所得税率在内的某些优惠措施(中小企业需符合多项标准)。

– 一项关于支持和发展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决议正在起草中,以考虑将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到15%-17%,并提供各种免税期,例如中小企业成立后 的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适用于受鼓励行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企业赚得的其他收入(除了与奖励活动有关的收入如废物处理外),其他收入是一个很宽泛的定义。

  1. 越南应税利润计算

应税利润是指总收入(无论来自国内或是国外)与可扣除费用之间的差额,再加上其他应税所得。

纳税人需要填写年度 CIT 申报表,其中包括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以得出应税利润的部分。

不可扣减费用费用可扣除的条件是其与营利收入有关并有适当的支持文件(包括在发票金额达到2 千万越南盾及以上要有银行转帐凭证),以及没有明确规定为不可扣除费用, 则在计算税项时可扣除。 不可扣除费用范例包括:

– 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

– 未实际支付或未在劳动契约/集体劳动契约中或企业政策中载明的员工薪酬费用;

– 超过一个月平均薪资上限的员工福利(包括提供给员工家庭成员的某些利益)。 非强制性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被视为一种员工福利形式;

– 每人每月超过300万越南盾的自愿退休金缴纳及员工人寿保险;

– 不符合现行规定的研发准备金;

– 超过《劳动法》所规定金额的离职补贴准备金和离职补贴支付;

– 外企总部分摊给在越南的常设机构(「PE」),并且超过分摊规则(基于收入)所规定金额的间接费用;

– 任何未缴纳注册资本相应部分的贷款利息;

– 来自非经济和非信贷机构,且超过越南国家银行设定利率 1.5 倍的贷款利息;

– 利息费用超过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的 30%;

– 未依据现行法规作出的股票贬值、坏帐、金融投资损失、产品保证或建筑工程的资金储备;

– 财务年度结束时对非应付帐款的外币货币性余额作重估发生的未实现外汇损失;

– 捐款,不包括教育、医疗、天灾、为穷人建造慈善住所或科学研究之捐款;

– 行政处分、罚款、逾期付款利息;

– 未符合资格之关连公司间服务费。

针对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和彩票等特定业务,财政部发布了对CIT可扣除费用的具体指导。

越南的企业实体允许设立可减免课税的研发基金,研发基金不能超过税前年收入的 10%。 附带适用条件。

  1. 利润汇出

允许外国投资者每年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或在越南投资终止时将其利润汇出。 如果被投资公司存在累计亏损 损,则不允许外国投资者汇出利润。 外国投资者或被投资公司需在计划汇出前至少 7 个工作天将利润汇出计画通知税务机关。

III. 越南增值税的规定?

越南增值税适用于在越南生产、消费及越南业务采购之货物和服 务。增值税的计算,分为两种方式:符合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得采用 扣抵法,扣抵法是计算销项税额(销售收取之VAT)与进项税额(购买时 支付之VAT)两者的差额,即为增值税(VAT)应纳税额。如果纳 税义务人不符合扣抵法资格,则适用直接法。依据直接法,纳税人按推定 所得适用加值税率,以计算应缴纳之加值税。企业纳税义务人必须按月申 报及缴纳加值税, 若符合相关条件, 得按季申报。

现行增值税(VAT)税率共分3个级别为:

0%此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包括销往非关税地区及出口加工企业的货物,加工用于出口或国内出口的货物(根据相关条件),销往免税商店的货物,某些出口服务、为出口加工 企业进行的建筑与安装,空运、海运及国际运输服务。
5%此税率一般适用于涉及必需品和服务提供的经济领域。 这包括:清洁水;教学器材;书籍;未加工的食品;医药及医疗器材;畜牧饲料;各种农产品和服务;科技服务;胶乳;糖及其副产品;某些文化、艺术、体育服务或产品 以及社会住宅。
10%此「标准」税率适用于未规定为不涉及 VAT、免税或享有 0% 或 5% 税率的活动。
  1. 无需申报和缴纳 VAT 的货物或服务

针对以下专案,无需缴纳销项 VAT,但相关采购的已缴进项 VAT 可以抵免。 这些专案包括:

– 报酬、奖金和补贴,除了作为某些服务交换而提供的专案;

– 排放权转让及各种财务收入;

– 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提供的某些服务(如果这些服务是在越南境外提供),包括运输工具、机器或设备维修、广告、市场行销、促进海外经纪活动投资和交易,以在海外 销售货物和服务、培训、某些国际通讯服务;

– 投资专案转让;

– 尚未加工成其他产品或仅经过初步加工的农产品销售;

– 以实物进行的资本投入;

– 保险公司向第三方收取的赔偿金/赔款;

– 代替未参与货物/服务提供的其他相关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公司A 从公司B 采购货物/服务,但向公司C付款,然后公司C 再向公司B 付款,公司C 向公司B 进行的 款项支付不需要缴纳VAT);

– 透过以下方式获得的佣金(i) 代理人以委托人确定的价格销售服务,包括邮政、通讯、彩票、飞机/公共汽车/船/火车票;(ii) 有权享受0% VAT 的国际运输 、航空和航运业务代理;以及(iii) 保险代理;

– 透过销售免税货物/服务所获得的佣金;

– 因海外客户退货,先出口后再复运进口返回越南之货物。

  1. 免税货物和服务

规定的 VAT 免征对象包括:

– 某些农产品;

– 由年收入在 1 亿越南盾或以下的个人提供的货物/服务;

– 进口或承租越南无法生产的某些钻探装置、飞机和船舶;

– 土地使用权转让(具体情况则有详细指引);

– 衍生性金融商品和信贷服务(包括信用卡发行、融资租赁和融资保理);借方在贷方授权下进行的出售属于应缴纳 VAT 对象的抵押资产,以偿付担保贷款,以及信用资讯提供;

– 各种证券活动,包括基金管理;

– 资本转让;

– 外汇交易;

– 债务保理;

– 某些保险服务(包括人寿保险、医疗保险、农业保险和再保险);

– 医疗服务;老人/残障人士照顾服务;

– 教育和培训;

– 报纸、杂志和某些类型书籍的印刷与出版;

– 公共巴士客运;

– 技术、软体和软体服务转让,除了有权享有 0% 税率的出口软体;

– 尚未加工成珠宝的进口金块;

– 出口未加工或已加工之自然资源,且其成本至少包括51%的自然资源或能源。

– 无法在越南生产,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机器、设备和材料进口;

– 无法在越南生产,且用于勘探、探测和开发油气田的设备、机器、零配件、专用运输工具和必要材料;

– 在以下情况下进口的货物:不可归还的国际援助,包括来自官方发展援助、外国向政府机构和个人进行的捐助(根据相关限制);

– 肥料、牲畜、家禽、海鲜及其他动物饲料、农业专用机械及设备。

IV. 越南进出口关税规定?

进入越南之货物,通常皆须缴纳进口关税,进口关税适用税率各异,取决 于货物之性质及原产地。依据越南与出口国之贸易关系,越南进口关税分为三 级:一般、优惠、特殊优惠。

纳税义务人得向主管关务机关申请进口关税减免或全部免税。为制造出口 货物而进口之原料或配件,若该项货物确实在275天内出口,通常得免课 进口关税。外资企业,以及重大专案中之商业合作合约签约各方,属于固 定资产之特定进口货物,免课进口关税。

多数出口项目皆免课出口关税,但少数自然资源除外,例如:砂石、白 垩、大理石、花岗石、矿石、原油、林产品、废金属等。

  1. 进出口关税税率

– 进出口关税税率可能经常变更 (通常在年底进行更新) 。

– 大部分进口越南的商品均需缴纳进口关税,但符合免税条件的除外。

– 进口关税是从价计算的,即将进口商品的应税价值乘以相应的进口关税税率。

– 进口关税率分为 3 类:普通税率、优惠税率、特惠税率。

– 优惠税率适用于从与越南建立「最惠国」(MFN,也称为「正常贸易关系」)关系的国家进口的货物。 MFN税率依据越南加入世界贸易WTO组织承诺实行,并适用于从其他 WTO 成员国进口的货物。

– 特殊优惠税率适用于与越南签订特惠贸易协定的国家进口货物。 目前越南已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包括东协成员国之间,东协成员国与日本,中国,香港,印度,韩国,澳洲- 纽西兰间,东协成员国与澳洲-中国-日本-韩国-纽西兰(RCEP);越南与日本,智利,韩国,柬埔寨及老挝间;越南与欧亚经济联盟间及越南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间的关税联盟;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CPTPP);越南与欧洲及英国的自由贸易协定(EVFTA及UKVFTA)。

– 此外,越南与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及瑞士(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协定,及越南与以色列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正在谈判中。

– 要获得享有优惠税率和特惠税率的资格,进口货物必须附有适当的原产地证明。 从非优待/非优惠国家采购货物时,将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另加 50% )征税。

– 进口增值税也适用于进口商品,最常见的税率为10%。

2.海关估价
大体上,越南遵照《WTO 估价协定》并作一些变化。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般是基于交易价格(例如,已付或应付的进口货物价格,并在适当情况下针对某些应税或免税元素进行调整)。 如果不采用交易价格,则可以使用其他完税价格计算方法。
  1. 越南进口关税减免优惠

被归类为受鼓励行业或地区的专案,以及在特定情况下进口的其他货物将享受进口关税减免优惠。 进口关税减免对象包括:

– 构成受鼓励性投资专案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专用交通工具及建筑材料(无法在越南生产);

– 油气活动的进口机械设备、专用交通工具、材料(无法在越南生产)及办公设备;

– 用于生产出口商品之原料,物品及配件;

– 用于加工出口商品之原料,物品及配件;

– 在自由贸易区中制造,加工,回收,装配而没有使用进口原料或配件之商品进口至当地市场;

– 未能在本地生产以及受鼓励之专案生产而进口之原料,物品和配件;

– 以保修,维修,及更换为目的暂时进口或出口之商品。

4.退税

在各种情况下可以获得进口关税退税,其中包括:

– 已缴纳进口关税,但实际上未进口的货物;

– 未使用且必须再出口的进口货物;

– 为了生产国内市场产品而进口,但之后用于加工出口货物(根据与外国相关方签订的加工契约)的进口原材料。

5.出口税

出口税仅针对少数专案征收,一般适用于自然资源,包括:沙料、白垩岩、大理石、花岗岩、矿石、原油、林产品和废金属。 税率范围为 0% 至 40%。 出口税的税基为离岸价/边境交货价格,即在合约中所规定启运港的销售价格,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 若出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无法使用交易价值法认定,则由海关当局依序使用海关的估价:海关当局定价资料库中类似出口货物的交易价格、经过调整之当地市场上的类似货物销售价格或海关当局收集,分类和调整后的出口货物销售价格。

6.其它因进口所产生的潜在税负

除进口关税及进口VAT外,尚有其他因进口可能产生的潜在税负,其中有:SST,环保税,反倾销税、产业保护税和反补助税。

7.海关审计

海关主管机关可能在其或纳税人的办公室所进行海关审查。 一般情况下,这些审查主要针对的问题包括海关编码分类(HS code)、估价、出口/来料加工制度遵守情况,以及货物原产地。

V.越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越南个人所得税分为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

税务居民(全球所得课税):

在越南停留满183天或以上或连续12个月;或

在越南有住所:

按照居留法(Law of Residence)登记住所:有户籍(越南公民),或 以临时/永久居留证登记住所(外籍个人); 或

课税年度中连续租房累计满183天以上非税务居民 (越南来源所得课税):不符合上述任何条件者

备注:越南居住未满183天但有住所者,若能提供具备其他国家之税务居民 之证明,将不会被视为越南「税务居民」

1.越南个人所得税需课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课税的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需课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课税的所得包括:

薪资所得/ 营业所得/ 投资所得/资本,证券交易所得/不动产交易所得/权利金所得/特许经营所得/机会中奖奖金/继承所得/受赠所得。

2.越南个人所得税得扣除额项目?

说明如下:

个人扣除额:每月越南盾11,000,000

扶养亲属扣除额:每人每月越南盾4,400,000(适用期间为实际受扶养 月份)

强制性保险(薪水 – 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雇用保险)

自愿提缴之退休金( 财政部核可之基金) : 限额为每月越南盾1,000,000

对合格慈善机构或基金之捐赠。

3.越南个人所得税率级距?

项次

级距(月收入)

税率

税额

1

500万越盾以下

5%

课税所得×5%

2

超过500万到1,000万越盾

10%

课税所得×10%−累进差额250,000越盾

3

超过1,000万到1,800万越盾

15%

课税所得×15%−累进差额750,000越盾

4

超过1,800万到3,200万越盾

20%

课税所得×20%−累进差额1,650,000越盾

5

超过3,200万到5,200万越盾

25%

课税所得×25%−累进差额3,250,000越盾

6

超过5,200万到8,000万越盾

30%

课税所得×30%−累进差额5,850,000越盾

7

超过8,000万越盾以上

35%

课税所得×35%−累进差额9,850,000越盾

4.个人非薪资所得税率?

所得种类      

 税务居民

非税务居民

营业所得

销售货物:

1%VAT+0.5%PIT

提供劳务、建造:

5%VAT+2%PIT

销售货物:1% 提供劳务:5%

生产、建造、运输及其他:2%

资本投资(股利)

5%

5%

资本投资(股利)

 净利得20%

成交价格0.1%

资本移转

成交价格0.1%

成交价格0.1%

证券转让

 净利得2%

成交价格2%

权利金与特许经营权

(超过1,000万越盾)

收取金额5%

收取额之5%

机会中奖奖金

(超过1,000万越盾)

收取金额10%

收取额之10%

继承

(超过1,000万越盾)

10%

10%

赠与

10%

(超过1,000万越盾)

10%

5.外国税额扣抵

拥有海外收入的税务居民在外国针对外国收入所缴纳的 PIT 可以进行抵免。

VI. 越南特别销售税(“SST”)

越南特别销售税(SST) 是一种消费税形式,适用于某些货物的生产或进口,以及某些服务的提供。

进口货物(除了各类汽油)需要在进口和销售环节缴纳 SST。

  1. 计税价格

本地生产商销售的成品或进口商进口商品之应税价格为不包括SST及环保税之售价。 若售价被认定为与一般市场价格不一致,税局可能将核定其应税价格。 进口商品之应税价格是依其完税价格加进口关税。

在某些情况下,生产或进口货物由贸易公司出售给关系人(非独立第三方),则反避税条款中亦规定了最低应税价格。

  1. 税额扣抵

纳税人采用 SST 应税原料生产的 SST 应税货物,有权针对进口或从国内制造商采购的原料缴纳之 SST 税额申请抵免。

如果纳税人在进口和销售环节缴纳 SST,则在销售阶段缴纳的 SST 中扣除相应的进口环节缴纳的SST。

  1. 越南特别销售税的税率

越南特别销售税SST 法将 SST 应税对象划分为两大类:

3.1. 商品 – 香菸、烈酒、啤酒、24 座以下的汽车、摩托车、飞机、船舶、汽油、90,000 BTU 以下的空调、扑克牌、纸类祭品用品;以及

3.2. 服务活动 – 迪斯科舞厅、按摩、卡拉OK、娱乐场、赌博、彩票、高尔夫俱乐部和赌博性质的娱乐。

以下是越南特别销售税的税率表:

序号

产品/服务

税率(%)

1

雪茄/香烟

75

2

烈酒/葡萄酒

a) 酒精度 ≥ 20°的烈酒/葡萄酒

65

 b) 酒精浓度 < 20°的烈酒/葡萄酒

35

3

啤酒

65

4

24 座以下的汽车 10 – 150

10 – 150

5

汽缸容量超过 125cm3 的摩托车

10-150

6

飞机

20

7

船舶

30

8

汽油

30

9

空调(不超过 90,000 BTU)

7-10

10

扑克牌

10

11

纸类祭品用品

40

12

迪斯科舞厅

70

13

按摩、卡拉OK

40

14

娱乐场、游戏机

30

15

赌博娱乐

30

16

高尔夫

20

17

彩券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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